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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保基金监督和管理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1-17 点赞:11538 浏览:4696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我国的社保基金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保障社会的安定与繁荣而专门设立的专款专用基金。我国的社保基金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物质和经济基础。社保基金同时关系到我国公民的基本生存发展及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我们必需要努力构建有效而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以确保社保基金能够更好的落实到实处。但就目前的监管现状而言,社保基金监管制度正面临着重重考验,急待进行改革与创新。本文从社保基金监管现状出发,研究分析了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改善当前监管不良现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现状;建议
Abstract: China's social security fund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earmarking funds to guarantee the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of the societ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 China's social security fund is the guarantee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can run effectively material and economic base. Therefore, we need to construct the social security fund supervision system and effective to ensure that the social security fund can better implement. But the current regulatory status quo, the social security fund supervision system is facing many challenges, in urgent need of reform and innovation. In this paper, from the supervision of social security fund,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the social security fund supervision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proposals for improving the current regulatory status of poor advice.
Keywords

摘自:论文查重www.udooo.com

: Social Security Fund; supervision; present situation; suggestion
0 引言
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保基金增长速度逐年递增。其中,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5项社保基金收入也逐年递增[4]。这足以表明我国的社会保障能力愈来愈强,但同时也说明社保基金需要更加完善和有效的监管制度来保证实施。自从98年我国劳动保障部成立了基金监督司[3],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建立起了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回顾自成立以来,各社保基金监督部门已经陆续组织和开展了许多有成效的监管工作。但局部个别的违规恶性行为,仍旧造成着较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分析我国目前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完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以杜绝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1 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现状

1.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正如社保基金相关权威人士所言,社保基金之所以出现问题首先源自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而,缺乏保障社保基金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相关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也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制约和阻碍。
仔细分析,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a) 我国虽在1994年将社会保险法纳入立法[6],但至今尚没有一部正式的保障法律。虽然我国对社保基金的运用、管理有明文规定,但就目前而言,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够全面。b)已颁布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层次低,不能有效的制约违规行为。
目前颁布的监管法律法规,总的来说大多数规定都停留在部委级别。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3] 中明文规定:地方社保基金只能购写国债类风险可控产品, 但从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看,上述规定在现实中起不到约束作用。

1.2 监管部门力量较相对弱且执法透明度低,未突出监管角色

社保监管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a)工作人员不足,缺乏办公经费。自劳动和社保部设立监督司以来,长期处于工作人员空编状态,全国从事社保监管工作人数少,有少数省市并未设置专门的监督部门,有些省市则是监督部门并入其他部门。加之社保基金的年收支规模超过万亿元,监管力量与监督工作需要严重不匹配,缺乏合理的办公经费,监督力度薄弱。b)工作人员执法缺乏权威性。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层次较低,监管人员执法时缺乏相应的权威性。比如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纵向对地方政府,横向对有关部门,阻碍正常执法的进行。
另外,之所以不能突出监管着的特殊角色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执法者工作透明度低。在监管体制下,社会保障部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既充当委托人、投资者还充当资产管理者[6],信息披露不透明。政府应对社保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公开,让公民对社保基金的使用及运行有所了解,才能更好的保障基金参与人的利益。

2 改善社保基金监管现状的几点建议

2.1提高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社保基金监管要做的好,在国家推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以作为强制性的依据和规范。从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看,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具有基本的共同点,就是有一整套严格而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这些法律超前于经济形势,但又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不断完善和增强。社保基金监管随着社保基金的发展、监管理念的变化等因素而做出相应的发展和调节,同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法律体系。两者形成良性互动和循环。在这种动态法律体系的指引下,监管人员既可以避免陷入完全的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中,能够正确及时的理解当代社保基金发生的一系列变革来督促自己的工作,同时又这种法律法规本身也能确保实际保险经济操作及监管操作产生的信息有效地反馈回来,成为审核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在宪法和行政法规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主要表现在缺少专门的保险法,使各行政法律法规缺少统一的依据。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的保险法。该法既要能体现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对保险法的目的、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项目等相关内容做出权威概括性的规定。
社保基金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既是社保基金监管部门执法的主要依据,也是社保基金监管执法的主要行为规范。相关监管部门必须根据社保基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既执法有依,又不偏袒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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