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经济 >> 金融 >> 国际金融 >探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治理中国实践、国际经验与政策倡议

探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治理中国实践、国际经验与政策倡议

收藏本文 2024-04-12 点赞:6654 浏览:1704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在中国现行基金运作模式下,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治理问题,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基金的治理问题。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公司型基金治理的经验,我国应改变重基金管理公司治理,而轻基金治理的现状,努力通过立法推出公司型基金,完善中国基金组织模式,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不断创造条件、营造竞争优势,实现中国共同基金业的大发展。
关 键 词: 投资基金;治理;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1006-3544(2013)02-0052-06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投资基金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批准,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的“珠信基金”成为中国设立最早的投资基金。当时的投资基金投资方向不一,并非单一的证券投资基金,直到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中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才真正有了规范发展的法规基础。至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通

源于:论文范文网www.udooo.com

过引进消化西方发达国家基金业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三大基础性制度基石——“组合投资、信息披露、资产托管”,保障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与证券、信托等其他非银行金融行业的生存竞争中,赢得了长跑优势与规范发展的声誉,成为惟一没有被监管机构实施全行业清理整顿的金融行业。目前这三大基石已逐渐成为中国资产管理经营活动的操作规范。特别是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正式实施,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有了规范与发展的根本大法。该法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地位,构建了发展的制度框架,制定了市场的基本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约束机制,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完善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机制和手段, 为行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无疑, 此时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与其他金融行业的比较中赢得了制度优势, 并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2006~2007年的大发展奠定的坚实的基础。
但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三大制度基石在证券业资产管理及信托投资等金融行业中的广泛推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比较性制度优势已不复存在或不再明显。同时,伴随着作为证券业基础投资市场的中国股票市场一级市场的加速扩容、 二级市场股份全流通、产业资本加入竞争、金融综合经营竞争、监管套利竞争以及近年股价指数的阴跌不止, 在做空机制并不完善的二级市场中, 不仅股市缺乏赚钱效应,基金净值缩水严重,基金投资者大多亏损累累,而不少大型基金管理公司本身却获得较高的盈利水平, 社会对基金行业的怨言与媒体的负面渲染使基金业广受诟病。 这不得不促使我们深入思考我国现行基金治理结构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
基于此, 本文在对国内现行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 通过对欧美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考察和比较分析,寻求改善国内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对策,希望通过对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为中国基金业发展赢得新的基础性的制度优势。

二、证券投资基金业治理的中国实践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治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体系

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当时的中国证券委员会正式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规基础。1998年3月5日, 我国首批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同年3月27日基金开元、基金金泰两只封闭式基金成立,标志着规范意义上的中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启航。2000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次年9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获准发行,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了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初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中国基金业有了规范发展的根本大法。并在随后的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5年初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6年5月8日发布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2006年6月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7年5月23日正式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2008年9月1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日正式实施《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11年8月3日发布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等。
上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主要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目前中国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基金本身在内的所有基金业务当事人的行为都必须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治理问题分析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在中国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的经营中,实际运作的主要节点包括:(1)以券商或信托公司为主的机构合资成立有限责任制的基金管理公司;(2)基金管理公司设计并向中国证监会报批基金产品;(3)基金管理公司主要通过银行的渠道网点向基金投资者发售基金产品;(4)与基金管理公司协议承销代销基金发行的主渠道银行成为基金成立后的托管银行,负责基金资产的托管;(5)基金管理公司指派旗下雇员作为基金经理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运作;(6)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属下的部门机构(一般称为运行保障部或基金事务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对基金份额进行登记、估值,并确保与托管银行对账无误;(7)基金管理公司在与托管银行对账无误后公开发布基金净值(每个交易日);(8)基金投资者以所登记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公布的基金净值为依据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9)托管银行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划款指令划付基金申购款、赎回款、分红款及管理费、托管费等;(10)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股权管理、管理层选择及年度分红决定;(11)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募基金的资产组合投资管理报告(季报、半年报、年报等);(12)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及旗下基金产品情况重复以上第二至第十一环节,发行及管理新一只基金产品。

源于:论文范文格式www.udooo.com

摘自:毕业论文文献格式www.udooo.com

源于:www.udooo.com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