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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现场协商处理

收藏本文 2024-03-15 点赞:29144 浏览:13240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乡镇城市化和交通机动化进程的发展,交通问题越来越被社会普遍关注,汽车社会化、轿车家庭化确实带给了人们“门到门”的便利交通怎么写作,但同时,事故高发、交通拥堵也逐渐成为了这个时代的“流行病”。笔者通过长期的实践和观察,结合实际交通状况,对城市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现场协商处理制度作了详细的分析研究,指出传统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无法适应时怎么发表展需求,因为交通事故中80%以上都是仅造成财产损失和轻微伤害的简单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论述了这种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总结了城市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现场协商处理制度的社会效应。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现场协商处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来,实际调查数字显示,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切实提高了道路通行效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交通拥堵程度。但是,受投保“交强险”、损害金额、事故肇事者交通方式等适用条件的限制,仍有相当一部分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滞留在道路上,加之部分事故当事人对该办法存在理解和接受上的误差,未能及时自行撤离现场,畅通道路。
该办法虽然规定了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自行撤离现场,否则,造成拥堵的,将由路面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处罚并强制撤离。但因为适用对象限制条件过细,为事故当事人拖延撤离提供了借口。执勤民警发现拥堵到现场后,因不能明确界定是否是有意拖延占用道路,还是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适用条件而不能处罚。因此,虽然从快速理赔中心的统计数据了解到,确实有大量的简单事故都从这个渠道得到了解决,却未能避免路面上相当一部分小事故依然长期占道的现象。所以,在适用范围上,应当进一步理清事故占用道路的合法与违法情形,为交通对违法占用道路者的处罚提供依据。

(二)社会宣传力度与交通参与者掌握程度

有效培养社会交通安全意识,促进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此办法规定,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之后,当事各方应当积极协商处理事故,这一过程必将大大增进其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了解与掌握,也将有效地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带动全社会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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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此类财损事故都要经过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侦查性勘查与保险公司的行业性勘查两道程序,极大地浪费国家行政和行业资源不说,双方在不同勘查性质及原则的指导下,得出的不同结论又严重地挫伤了行政权威性和行业专业性。此办法实施后,逐步实现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此类交通事故的完全民事自主处理,减少索赔中间环节,将机关的侦查职能更专注于对伤亡、逃逸等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处理上,真正实现与国际接轨,为迎接交通机动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事故高峰做好准备。

(三)保险行业执行情况的监督

促进意外风险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提高市场经济下人民群众对事故损害后果的承受能力。中国传统的以家庭为中心的守望相助,一直是阻碍我国保险社会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们尽快建立和完善由社会保险和基于安全要求的强制自保相结合的完备的保险体系。此办法更加详尽地规范了保险行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的援助和怎么写作,同时,也分别规定了已纳入国家规定保险范围的事故责任人与未在保险范围内的事故责任人在责权及履行上的极大不同,随着此办法的逐步推行,必将对安全防范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保险业充分利用自身的网点优势、技术优势和体制机制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由2007年北京首推保险公司直接接受财产损失事故的报案,并全程独立处理以来,该项机制已在全国形成一定规模,从已实施的地区交通安全及道路畅通状况看,该机制切实提高了社会风险意识和安全防控水平。

(四)执法与法律救济的尺度

事故实现快速处理,包括两个环节:一是最快撤离现场;二是最快获得赔偿。在这两个环节上,尽量隐退机关的事后参与,用政府文件的规范性和强制力,推进和增强当事人的自主性,只有最大限度地打消当事人撤离现场的疑虑,现场撤离速度才是最快;同时,文件的规范性和强制力还可以规范当事各方现场赔付中的权利义务,避免事后纠缠,这样就解决一部分金额特别小的事故或超限额部分赔付的纠纷,也规范了各地政府机关、各保险公司提供管理和理赔怎么写作的方式和时限,都是提高获赔速度的解决渠道。此外,由保险公司根据赔付情况决定第二年投保费率高低这一经济杠杆,可以加强当事人的自觉监督性,由当事人作为第一见证人直接相互质对,可以加强事故赔付责任划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既减少了社会上对事故处理工作的种种指责,又解放了大量警力,切实提高伤亡、逃逸事故的侦办水平,实现事故处理队伍的专职化、标准化、规范化。

(五)突破与发展

经过深入详细的调查研究,以及对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学习借鉴,河南省厅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并于2010年5月1日在全省省辖市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行。
与国内其他地区推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规定相比,该办法实现了两大突破:
取消了损害金额的限定。只要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无论涉及金额多少,都要适应该办法自行协商处理。当然,在试行阶段,您可以随时获得机关、保险部门的积极协助。
适用对象包括道路上通行的所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仅不再受限于是否投保了交强险,不再受限于机动车之间的肇事,而且,涉及的车辆无论是三方还是更多,都可以适用此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六、社会效益

一是有效缓解城市拥堵矛盾。一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车辆若按照《办法》规定快速撤离现场,则道路即刻通畅,可有效减缓城区主要干道交通堵塞的次数和程度。
二是极大的方便了事故当事人。事故处理民警和保险公司员工,在理赔中心集中办公,可以简化理赔手续,提高保险怎么写作水平,减少车主往返次数,缩短索赔时间,有助于提升群众满意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是提高事故处理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后,可以有效整合警力资源,提高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和质量,强化对重大事故的管理和防范。
四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该《办法》明确了“理赔中心”这种工作模式,将驻点交警的参与和协调,各家保险公司的共同定损和一站式怎么写作,对肇事责任人信息库的共享3种优势融为一体,可以增强对诈骗分子的威慑,减少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五是提升事故处理工作效能。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定点评估理赔,可以有效减轻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勘查事故现场的工作压力,降低执法成本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金会庆:《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年4月第一版。
(4)罗云、吕海燕、白福利:《事故分析预测与事故管理》,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
(5)张殿业:《道路交通事故与黑点分析》,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
(6)邵祖峰:《道路交通管理安全防范技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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