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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风险管理银信合作业务创新方式与风险管理

收藏本文 2024-04-02 点赞:6673 浏览:2044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信托受益权业务是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的创新形式。业务主要有理财模式和自营资金投资模式两大类。在当前金融监管及利率市场化趋势下,由于业务中各方均有获益,该创新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分析信托受益权业务模式可知,业务实质为银行信贷资金的表外运行,但风险却仍在表内。且由于银行以同,3k,_lk务审批替代授信审批,容易导致操作风险。对该业务的风险管理,须将基础资产的审批应纳入一般贷款审批框架。制定针对该业务的制度框架。严控操作风险和同业风险。
关键词:银信合作;创新;信托受益权业务;风险管理
1007-4392(2013)06-0025-04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创新——信托受益权业务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兴起

尽管还处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中国金融业的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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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化经营趋势已经出现。受监管体制所制,这种综合化经营的模式并非体现为机构整合的主导方式,而是体现在微观业务层面的跨界合作。由于信托公司是一个实质上的全能性金融机构,而银行虽然受到严格的分业监管,但网点和客户数量众多,有终端优势。两者优势互补。由于可以为银行盘活存量资产、拓展中间业务、丰富创新型投资品种、满足客户理财需求等方面提供支持,有助于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运作,为商业银行模式转变提供途径。在银行监管约束、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和利率市场化下和金融脱媒趋势下,银信合作成为银行贷款之外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一种方式。因此。银信合作业务一经诞生。就获得了旺盛的生命力。在银信合作业务的推动下,到2013年一季度末。信托业已经从众多金融子行业中脱颖而出,成为资产规模达8.73万亿元的中国金融业第二大子行业。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将自营或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银信理财合作的资金运用方式包括:贷款、股权投资、银行信贷资产受让、银行票据资产受让和应收账款受让等。
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大规模合作,始于2006年5月国家开发银行和民生银行的理财业务创新。民生银行发行理财筹集资金,通过委托成立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平安信托的一款贷款资金信托计划。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在贷款到期日履约发放后续贷款,为贷款人提供充足的还款资金,并负责贷后监控和管理。在贷款人违约时,按照合同约定有权直接扣收还款资金,确保贷款安全。
由于银信合作可以腾挪出贷款额度,且可绕过利率管制。吸引了众多银行纷纷效仿。从2006—2009年,各行发行包括信托贷款和和在内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共6132款。此后,银信合作规模迅速上升,到2010年8月,银信合作规模已经超过2万亿。在这种背景下,银监会发文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在2011年底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此后银信合作进入了一个相对低潮期。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占有理财产品总数的比重从2009年的54.95%下降到2010年的37,07%和2011年的3

2.2%。

(二)信托受益权业务创新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后,受让人替代转让人享有已经转让的受益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转让后,受让人即可获得信托利益,获取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在信托业务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
银监会“72号文”出台后,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需要寻找新的合作模式。信托受益权业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而在2011年8月央行要求票据业务保证金缴纳存款准备金及2012年初同业代付监管新规等监管政策相继出台后。银行通过票据融资和同业代付发放贷款的通道也变得狭窄。使得银行有动力通过创新同业业务降低信贷等高风险权重的资产规模。另一方面,监管层对贷款投向的限制使得资金需求方只能创新融资方式。
银行、企业、信托公司均有动力参加并推动信托受益权业务的发展。发起银行、信托公司、过桥企业均获得手续费收益。同时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信托受益权产品的银行则仅需要记入同业资产项目,而且其收益率能大幅高于其他同业资产的收益率:而融资企业在银行信贷额度紧张或投向受限的情况下获得了资金。
这样,信托受益权业务替代信托计划,成为主流的银信合作方式。在这一业务的推动下,2012年6月,银信合作产品占理财产品比重就迅速回升到36.73%,7月又进一步升至40.58%。据估计,截至2012年底,国内商业银行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规模已达8000亿元。其中,兴业银行2012年中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加“写入返售金融资产”加“应收款项类投资”中的信托受益权总计2816.07亿元,较年初增长36.66%,信托受益权写入返售收入达216.32亿元。

二、信托受益权业务模式研究

总的来说,信托公司和银行间的信托受益权合作方式主要有理财和银行自营资金投资两大类。
f一)理财模式下的信托受益权合作
银行在理财模式下与信托公司进行信托受益权合作,有两种模式。
最常见的是信托受益权的“过桥”模式。兴业银行较早采用了这种合作模式。这种模式下。首先是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向企业发放信托贷款。银行通过理财计划投资人筹资,再将理财计划筹集的资金向信托公司购写信托受益权。在这种模式下,信托计划委托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起“过桥”作用。目的是使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标的不再是银监会禁止的信托贷款,而是信托受益权。
图1信托收益权的“过桥”模式
这实质上是银行通过理财方式对融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拟对融资企业贷款的银行。信托计划委托人和信托公司都起的是通道作用,并凭借通道怎么写作收取手续费。从银行账务处理的角度来看,如理财产品被设计成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理财资金投向对应的资产就被计入表外,而如果理财产品被设计成保本型,理财资金投向对应的资产则被记为同业资产。无论是哪一种设计,都不占用银行的信贷规模,规避了监管。 另一种模式是财产权信托计划受益权模式。与理财购写信托受益权模式不同,采用这种模式与信托公司合作的主要是中国工商银行。
所谓财产权信托计划受益权模式,指的是融资企业以自身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一个财产权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为企业本身,同时将财产过户到信托公司名下,从而获得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由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从而受让融资企业的财产权信托计划受益权。在这种模式之下,融资企业实质上是以财产质押融得所需资金,银行则是以理财的方式完成了对融资企业的融资,规避了信贷监管政策。
图2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模式
以上两种模式仅为理财资金对接信托收益权的基本模式,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往往根据实际情况衍生出多种业务形态。例如,财产权信托计划中的财产。可以是融资企业所拥有的物业收租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收益权;也可以是土地、房产等实物。在银行理财资金来源端,既有银行自己发行理财筹资资金,也有通过出售同业理财,从他行获得理财资金来源的不同方式。

(二)银行以自营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

这种模式下的合作一般以写入返售三方(或多方)合作的方式实现。一般是信托计划委托人(银行或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信托计划,以委托资金对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并取得该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权:银行即期受让投资方银行所享有的受益权,同时,回购方银行承诺在定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到期前远期受让(回购)乙方持有的受益权,这样,上述银行就成为了写人返售方。有时,在回购银行的回购承诺之后,还有一个托底银行则通过承诺函、补充协议等对基础资产的偿还性进行“暗保”,为回购方银行的远期受让承诺提供风险兜底。这种模式下,托底银行一般为基础资产的所属行。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一个主体可能身兼其中多方角色。这样,业务模式也体现为多种略有差异的模式。
图3
自营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
这种同业信托受益权写入返售模式的实质是托底银行对融资企业的授信行为。但由于存贷比限制、资本充足率限制等原因,托底银行没有足够的信贷额度发放贷款。这样,通过引入信托公司、写入返售方银行等合作主体后,以同业间信托受益权写入返售交易方式,实现了对企业的授信。
相比直接对企业授信,各家参与机构都更有动力参与这种模式。从账务处理上看,信托计划委托人对其融资资金按照投资业务进行记账:写入返售方银行对其写入返售融出资金计入同业间写入返售金融资产:由于托底银行对远期回购承诺的风险兜底,回购方银行对其回购承诺不作账务处理:而由于风险托底承诺只是“暗保”,托底银行也不对这种暗保作任何账务处理。据此。通过上述受益权交易对融资项目/基础资产进行的融资,仅作为写入返售方银行的写入返售金融资产进行同业账务处理,主要计入“写入返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之下。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三个月以下和以上的同业资产分别适用于20%和25%的风险权重,而如采用直接授信方式,托底方银行对企业的贷款须按100%的风险权重计风险资产。而且,在这种模式下,有项目而资金不足的托底方银行,通过这种模式可以寻找到资金充足的银行,从而实际上实现了信贷额度的同业间调剂使用。
自营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业务,现在已经衍生出很多变形形式。例如,将远期回购承诺替换为即期购写、远期付款的应付款模式;在交易环节内加入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从而将银信合作转化为银证信合作,等等。另外,2012年下半年后,由于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将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统一为100%,业务的新趋势是通过在写入返售银行前端再加入一家资本充足率比较高的银行,从而降低写入返售银行开展该项业务的风险权重。

三、银行在信托受益权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一)信托受益权业务实质为信贷资产表外运行

总的来说,无论是信托受益权的理财模式还是自营模式,实质上都是信贷资产的表外运行,即,银行筹集资金,对通过一系列的安排,将债权资金运用于融资企业。在自营资金投资于信托受益权的模式下,资金来源于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来源,在理财资金对接信托受益权的模式下,资金来源于理财计划筹资的资金。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的作用实质上是资金通道。这种结构安排,实现了表内贷款转移至表外。并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虽然提高了银行的资金周转率和经营杠杆,但实质仍然是对企业的信贷安排。

(二)资产出表,风险仍在表内

银行通过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是银行向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购写信托收益权所依托的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的转出行则因为资产的出表而腾挪出对其他企业的信贷空间。业务实质上发端于基础资产的所在行。基础资产所在行为维护客户关系,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在本行信贷额度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寻找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与实际出资的写入返售方银行讨论收益分成,寻找合适的过桥方,从而完成满意的交易结构。在整个交易流程中,基础资产的银行是核心的风险承载体,一般会通过出承诺函或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声明对基础资产的风险负责。也就是说,这项业务涉及的基础资产虽然未记入该行贷款总额。从而也未纳入存贷比和风险资产等监管框架中,但基础资产所在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与普通贷款并无差别。
更重要的是,由于这种融资方式下的基础资产不受信贷政策管控,一些不为信贷政策允许的投资领域,如两高一剩行业、政府平台等,往往通过这种途径获得银行融资。这实质上背离了银行整体的风险偏好。一旦基础资产出险,银行将遭受损失。

(三)以同业授信审批替代授信审批,容易导致操作风险

由于基础资产所在行往往通过交易结构明保或出函暗保基础资产风险,其他各参与行和参与机构往往对基础资产不进行严格审查。基于业务的通道性质,其他参与机构将这种业务视同其他同业业务对待。由于银行同业生存环境是低风险环境,同业业务往往更注重市场风险,而非信风险。因此,同业人员往往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严格甚至漫不经心,但如前所述,由于不进入统一的信贷审批和管理框架,往往这部分业务的基础资产风险是很大的,一旦出险,合同条款中的漏洞就很有可能令信用风险转嫁至这些对同业合同审查不严的银行。甚至有可能出现不法份子利用私刻公章检测冒机构的风险。
以自营资金投资信托收益权写入返售业务为例,信托收益权的名义回购方基于同业信用。凭借托底行开出的免除回购义务责任的承诺函操作业务,托底行出具的承诺函在责任承担条款中的模糊之处,有可能令名义回购方转化为实际回购方,

四、对信托受益权业务的风险管理策略研究

对信托受益权业务这项创新业务,总的原则,应是按业务实质,纳入银行统一的风险管理框架。

(一)基础资产审批行应按一般贷款标准管理信用风险

由于信托受益权业务实质上是对企业的融资业务,所以尽管该业务体现为同为业务特征,也应按照信贷资产的管理标准来管理该业务项下基础资产的风险。业务的准入、审批都应按照一般贷款业务来进行,纳入统一的授信审批体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银行统一的风险偏好和信贷导向下审批。

(二)构造对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框架

创新业务发展之初,各种乱象大多源于无制度可循。因此,银行应针对信托受益权业务,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框架和制度,以规范化的制度来避免风险。例如,实行前置式法律审查,制订统一规范的法律文本,对业务的交易结构和基础资产在他行的审批情况进行规范审查,等等。

(三)严控操作风险

要改变业务经办人员将该项业务作为普通同业业务的做法,重视操作风险。一方面是做好承诺函的法律审查,关注交易结构的设计,防止交易结构中出现不利漏

摘自:论文查重www.udooo.com

洞和出现承诺函无效的情形。另一方面,银行应总结业务经验,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合规及业务要点培训,避免出现业务操作风险。

(四)管理好同业风险

由于信托受益权业务的非核心参与机构均依赖基础资产审批行的同业信用,因此,对审批行的信用风险需要进行充分审查。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期,一些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银行有可能发生风险集中爆发事件,从而发生同业风险。要做好对同业机构信用风险的监控,密切关注银行信用风险状况,做好对同业机构的风险评级和准入管理,对同一交易对手设定合适的风险限额,避免出现集中性风险。另外,要规范信托受益权业务的会计科目使用与核算。按业务实质记账,以便于监控风险。(责任编辑 秦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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