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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学精品课程教学方式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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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学模式是教学理论的具体化,也是教学经验的系统概括。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教学理念滞后,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存在冲突,教学方法落后,且侧重于考核知识的记忆,直接影响了我校创新型法学人才的培养。为了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敏锐的思辨能力,必须构建刑事诉讼法学参与性教学模式。
关键词:精品课程;教学模式;教学模式改革
: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

3.01.06

引 言 模式,是Model的中译名,通常指被研究对象在理论上的逻辑框架,是经验与理论之间的一种可操作性的知识系统,是再现现实的一种理论性的简化结构。第一次将“模式”引入教育学领域并加以系统研究的人,当推美国教育学者乔伊斯(B. Joyce)和韦尔(M. Wei)。1972年乔伊斯和韦尔编著出版了《教学模式》一书,首次提出了教学模式(Model of Teaching)这一概念,从而开创了教学模式研究的先河。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教学模式的研究。尽管我国学者对教学模式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见解,对此我国许多专家学者都有不同的理解与说法。其中有几种比较接近的说法如:所谓教学模式是“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学或学习理论指导下,在丰富的教学实践的基础上,为完成特定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而形成的稳定而简明的教学结构理论框架及其可操作的教学活动程序。”也有的说:“教学模式是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与一定的任务相联系的教学程序及其方法的策略体系。”上海市教研室原来的一位负责人说“教学模式是根据一定的教学目标,在一定的教学理论和教学原则指导下,所设计的教学结构以及相关的教学策略和教学评价。” 但一般可以定义为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的结构框架和程序。从教学模式的构建来看,教学模式通常都包括理论基础(指导理论)、教学目标、实践条件、操作流程和评价指标五个方面的构成要素。
就本科教学而言,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是指在本科法学教育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活动的框架和程序。作为教学模式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领域的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同样必须具备教学模式所包含的教学理念、教学目标、实践条件、操作流程和评价指标这五大基本要素。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之考察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基础课“《刑事诉讼法学》是基础课系列的一种”,参见: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 和主干课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参见《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 之一,“是对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一门部门法学,它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要深入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模式,从教学模式的基本构造着手剖析现行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是研究的不二法门。鉴于操作流程在教学模式中主要起到教学的具体实施规划的作用,本文将侧重于从教学理念、教学目标、实践条件和评价指标四个方面探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

(一)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也称为教学的指导理论,是指导教学模式构建的特定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教学模式的建立必须受特定的指导思想的指引,并且这种指导思想渗透在教学模式的各个方面。换句话说,教学理念控制并影响着教学模式的各个要素,教学模式的各要素则集中体现了教学理念,并促成教学理念的实现。就我国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理念而言,主要受我国传统教育理念和前苏联教育学家伊·安·凯洛夫教育理念的影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孙长永,薛 竑:刑事诉讼法学精品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以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教学为视角虽然我国历史上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但是我国有着历经了二千多年的私塾制教学模式。我国“万世师表”的古代教育家孔子为私塾教育确立了“天、地、君、亲、师”的道德观念。在私塾制教学模式中,师道尊严,跟皇帝、父母一样,必须受到学子的尊重和爱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教诲和信条,事实上今天仍然影响着我们的思想观念,至少我们仍在口头上不时地表达。中国现代大学的诞生,乃至新中国大学的诞生,从前苏联引进了社会主义教育体制和理念,可以说完全终结了私塾制教学模式。然而,私塾制教学模式的终结,并没有消除两千年来私塾制理念在我们内心深处的烙印。私塾制教学模式确立的师道尊严、教师的话如同金科玉律不容质疑都沉淀在我们的潜意识中,影响着我们的行为模式。尤其是私塾制教学模式中以老师为中心的教学理念从小学开始,一直贯穿到大学,至今仍然影响着大学的教学模式,尤其是文科教学。
新中国的成立,也拉开了教育苏化的帷幕。教育苏化,一方面是教育体制的苏化,另一方面就是教育理论的苏化。教育理论的苏化实质上是“凯洛夫化”。上世纪三十年代,凯洛夫在继承和发展教育学前辈夸美纽斯扬·阿姆斯·夸美纽斯是17世纪捷克资产阶级主义教育家,也是人类教育史上里程碑式的人物。和赫尔巴特约翰·菲力德利赫·赫尔巴特(1776-1841)是近代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心理学家和教育家,近代教育科学的创始人,科学教育学的奠基人。教学理论的基础上,以列宁的《认识论》和乌申斯基康斯坦丁·德米特里耶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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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申斯基(1824—1871)是19世纪俄国教育家。的教学理论为指导,写就了《教育学》。夸美纽斯对近代教育学最大的贡献之一,就是他确立的班级教学制度及其理论[3]。这种教学模式主要特征是以“教”为主,以“教师为中心”、“课本为中心”和“教材为中心”,大学的教授“能在任何学科上把知识灌输给全体学生”[3]243。凯洛夫在继承夸美纽斯的教学思想基础上,提出了新的“五环教学”模式。五环教学模式是指:“组织教学”、“检查复习”、“讲授新课”、“巩固练习”和“布置家庭作业”,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曾作为经典教育理论,在我国中小学大面积推广。 凯洛夫的“五环”教学模式对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影响最为深远。在以后的几十年中,凯洛夫的教学论理论与我国传统教育理论相融合,形成了我国各级师范学校的教育学与各科教学法理论。尽管凯洛夫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主要影响的对象是中小学生,然而,这种教学理念和模式也深深地影响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包括法学教育。一方面,几乎所有的高校教师都是由饱受凯洛夫教育理念熏陶的中小学教师之手一步一步培养出来,加之受中小学三阶段的“应试教育”的影响,能成为高校教师的人几乎都是饱受知识的“灌输”的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高校教学实质上是饱受知识灌输而成为老师的人接过了中小学教师手中“灌输”的接力棒,继续把知识“灌输”给那些已经饱受灌输之苦的学生,只是灌输的知识内容从应试内容转变为专业内容而已。我们教师的成长历程也是先“被灌输”,然后再“灌输”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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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参与教学法是参与教学法的重要形式。实践不仅能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而且也能使学生在实践中获得对课堂教学内容的真切体验,从而有利于学生形成并增强其探究意识。此外,实践参与教学法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提升其实践能力。实践参与教学法,通常表现为“模拟法庭”和“专业实习”。模拟法庭相对于灌输式讲授法而言的确加强了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对于增强学生的程序意识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模拟法庭的最大问题恰恰就是其本身,即“模拟”而非“真实”。不论是从心理学还是教育学角度来讲,模拟的感受远非真实体验所能比拟。因为“模拟去除了人类因素以及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简要来说,模拟将‘现实’从实习现实教育中撤走。”[21]从模拟的效果来看,模拟仅仅是让学生了解了所模拟内容的机械的规则,而无法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也无法让学生真正作为参与者进入特定的角色。而实习的实际情况,应当是众所周知,不必在此赘言。有鉴于此,为了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我们主张将法律诊所引入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之中,让学生在刑事诉讼法律“诊所”中亲身经历并且感受到刑事诉讼法律问题的处理过程。

5.评价指标

考试作为衡量知识掌握程度和能力检测的重要方式之一,似乎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考核方式。为了构建刑事诉讼法学的参与性教学模式,我们认为有必要改革现行评价指标体系,尤其是对学生的评价方式。就刑事诉讼法学而言,应当改革现行期末笔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八二分成的考核模式。在现行考核模式中,期末笔试占总分的80%,平时只占20%。 期末考试不一定以闭卷方式考试,更不必拘泥于特定的题型和题量,以及主观题和客观题的分配比例。所有这些考核方法和模式都是灌输式讲授法的考核模式。构建刑事诉讼法学参与性教学模式,理应摒弃这种考核方式,而采用更加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为此,可以借鉴美国哈佛商学院的考核方式,“有一半取决于课堂发言,另一半则视考试成绩而定”[22]。增加课堂发言的评分比例不失为一种促进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良好方式,不过,还可以增加其他考核方式,比如为促使学生自学,可以适当增加学生课外阅读的评分等。此外,期末的笔试也可以开卷进行,以便考核学生各方面的综合能力。
结语 教学模式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即使是借鉴或者移植其他学科较好的教学模式,也必须与本学科的教学模式相结合,运用优势互补的办法,构建起本学科的教学模式。并且由此构建的教学模式也应当进行反复实践,在反思和总结中不断完善,才能达致成熟的教学模式。刑事诉讼法学参与性教学模式的构建也不例外。构建刑事诉讼法学参与性教学模式仅仅是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改革的开始,参与性教学模式到底是否适合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还有待教学实践持久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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