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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索赔实践网

收藏本文 2024-03-07 点赞:33546 浏览:15690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我国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基本参按Fidic合同条件进行编写,本文介绍了基于Fidic合同条款下的索赔审核思路。
【关键词】公路工程,索赔,实践

1.工程索赔内容及处理:

1.1工程索赔内容:一般分为承包人索赔和发包人索赔。承包人索赔一般涉及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及工期费用索赔。发包人索赔主要涉及费用索赔、缺陷责任期延长索赔。
1.2工程索赔的处理: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条款23条之规定,索赔的提出、索赔的处理程序及索赔的期限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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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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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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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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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发包人的索赔

1.3在工程实践中,公路工程项目一般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工期要求比较严格,工期索赔难度较大,实践中承包人多数进行的是费用赔偿。故本文仅对费用赔偿进行探讨。
2.索赔审核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工程索赔无固定的定量及计算方法,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同,导致索赔审核过程较长,索赔费用得不到及时支付,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甚至使整个工程项目工期受到延误,最终导致业主受到更大的损失。因此掌握索赔审核的相关业务知识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至关重要,现就一些工程实践进行探讨。

2.1判断索赔是否成立,其重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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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事件是否属实,是否造成承包人的利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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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发生的事件是否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合理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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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2审核索赔费用
2.2.1单价确定原则:索赔单价的确定原则参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15.4款确定:通用条款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通用条款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通用条款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2.2新增补充单价审核依据:一是投标时的工、料、机单价;二是投标时的综合费率(即单价中除直接工程费外的费用)三是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概预算编制办法、预算定额(由于投标时没有要求提供企业定额,只能按部颁定额测算)、机械台班定额;四是投标时缺漏的材料价采用投标时或事件发生时(具体应看合同约定)经权威造价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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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参考市场。

2.3数量的确定:

数量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有关图纸及现场调查情况,并结合监理工程师的签认单进行确认。

2.4扣减承包人可以合理预见并避免的费用和可回收利用的残值。

3.具体案例分析

3.1案例:背景:某高速公路土建第五合同段位于跨江V型峡谷上,有全线控制性工程现浇T型刚构桥,两岸为40mT梁引桥。计划在昆明岸设预制场,待刚构桥合拢后再架设成都岸引桥。由于刚构桥桥合拢时间滞后于计划工期,导致成都岸3×40m引桥无法按计划工期架设T梁,因此业主要求承包人在成都岸增设一个预制场,以确保总工期。承包人为此在成都岸增设了40mT梁预制场一个,共新建台座8个、新购写T梁模板

2.5套、租赁架桥机1台、16T吊车1台。承包人据此提出新增预制梁场费用赔偿申请。

(1)经审核,如果承包人能按合同工期完成该项工程,则没有必要另建一个预制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46.1款规定:“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2)本案例是与投标时现场考察相比,现场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二是进度滞后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三是业主无过错。四是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对承包人提出的费用索赔不予赔偿。
4.结论:以上处理方式及费用均得到跟踪审计组及竣工审计组审计认可,可见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依照合同对各种原因引起的索赔进行正确对待、认真分析,对合理的索赔及时进行赔付,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能有较好的控制,避免了合同纠纷,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参考文献: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上册)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上册)
[3]菲迪克(FIDIC)合同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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