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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偏远地区老百姓打官司不再难学报

收藏本文 2024-03-26 点赞:19380 浏览:8440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中国国情复杂,法治面临的实际也存在巨大地区差异。中国偏远地区的公民诉讼仍然面临很多困难,这些困难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因此,司法实践需要根据实际做出创新,排除这些公民诉讼障碍。理论上需要立足中国社会的实际,对这些创新给予科学的评价,同时对其给予理论上的指导,一些偏见需要从理论上予以驳斥。同时,法官的理论素质应得到相应的提高才能保障司法便民,创造出符合百姓需要、合乎实际的司法措施。
关键词:偏远地区便民诉讼 实践创新
在我国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地域上的适用是一致的,至少从法律本意上应追求“同等事件相同对待”。不可否认这是法的一项公认的价值,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法律原则。然而原则面对的却是中国复杂的实际状况,在一种条件下,对一个事件的处理不能直接适用于另一种条件下的同样事件。实体法如此,程序法亦然。因此,我国程序法上的规定,总体上看没有问题,可是一旦适用到上面分析的特殊地区的人民,种种不适应就表现了出来,它原本合理的规定反倒成了人民诉讼的种种障碍。比如在中国很多地区,人们离法院远,交通不便;有很多县甚至还没有律师,人们法律知识匮乏,又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怎么写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面前不平等。”平等意味着对于特殊情况要给予区别对待,否则就是不平等。
对此,在现在中国还不能苛求从立法的技术层面上予以解决。而更好的办法,就是在遵循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实践的创造性,解放思想,大胆突破,寻求便于僻远地区老百姓诉讼的方法,做到司法真正为人民怎么写作,切实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从实际出发,走出一条统一而多样化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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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在这方面一些地区已经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笔者总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运用

马锡五审判方式可以说是特殊环境下的产物,在现在中国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特别是现在中国法律体系完整,司法体系比较健全的情况更是与当时苏维埃政权不可同日而语。然而,它在我看来又并非可以弃之如敝履的东西,而是对现在中国司法有很大启发意义的具有创造性的东西。尤其是其具有的实事求是、大胆创新、怎么写作群众的精神更是现在我们的司法人员应该学习的。而偏远地区的老百姓同当时的苏维埃地区的群众也有一些相似性,比如离能够请求救济的司法系统距离远,交通不便,有些地区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弱。因此,一些地区采取“拿来主义”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现在运用,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河南法院自2008年5月份在全省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实行“流动法庭”“检测日法庭”,法官主动了解群众困难,走出法庭,深入群众调研,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纠纷,与河南实际结合创造出一个现代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①
但是这种做法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这种办法“土的掉渣”,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格格不入,更不符合现在法治司法独立、法官应该中立且保持被动的立场,这种做法是法治建设的退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种制度、一种工作方法好不好最终还是要看它的实际效果,看是否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困难,能不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而不能机械地以是否符合所谓的某种法治精神来衡量。其实这些人理解的法治精神,是法治思想中的本本主义,他们机械地照搬照抄现代西方法治经验,以某些西方法治中总结的法治原则作为标尺来衡量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些现象。任何一种制度都离不开实行它的社会背景,更不能不顾实际情况采取“拿来主义”,否则结果只能是社会机体产生“排异”反应,出现朱苏力先生所说的“法律规避”。②

二、充分利用现代手段,追求司法方式现代化

法治也应该与时俱进,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我国也有人提出了诸如创立互联网时代的司法模式等命题。③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特别是怎么样把利用互联网、电视电话等现代化手段同程序法结合起来,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和足够有效的法治实践,仍然有待广大司法工作者的实践创新和法学理论上的及时总结、突破和创新,从而给便民诉讼提供指导。
一些法院在司法中率先引进互联网等现代手段,起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如新疆法院为方便群众打官司,实行网上立案、网上调解、小额案件速裁、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成都中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建立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在执行工作中实行网络公开,使执行工作全程晒到太阳;山东法院建立起“山东人民调解工作管理系统软件”。

三、走群众司法路线,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诉讼难题

由于传统的影响和我国的社会文化氛围,特别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种种限制,阻碍这些地区老百姓愿意接受诉讼的因素还有很多,各个地区也有很大的差异。比如有一些地区的老百姓只会讲他们地区的方言,他们听不懂法官的普通话;再如一些地区交通不便,如果非得按程序法的一般规定,老百姓的诉讼成本很高;再如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纠纷,但由于传统习俗对当事人来说这些纠纷涉及的社会关系却是十分重要,搞不好就会发生刑事纠纷的案件,这时法院是否给予一定的关注;再比如在人情世事观念很重的农村,法院能否充分估计到老百姓打官司的顾虑,能够做到案结事了。如果不是没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法官是不愿意去了解这些老百姓的困难,更不愿意去帮老百姓解决这些困难的。对他们来说,能恪尽职守尚且不易,更何况去做这些自讨麻烦的事。
然而,一些法院、一些法官就在这方面做出了榜样。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建立便民诉讼网络,设立巡回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尽量利用调解方式解决邻里、家庭纠纷,维持社会和谐;④遵义法院试行的“332”法庭模式,实现了日常事务的处理与巡回审理案件两不误,减少了群众的诉累。⑤辽宁法院出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便民二十条措施》,设立诉讼怎么写作中心,力求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腿、少等一分钟、少费一点心、少误一次工”。⑥
我国法学理论最需要的就是关注中国法治实际。上述法院便民诉讼的相关实践经验为我们从理论上研究便民诉讼提供了一手资料,我们应该重视这个问题,予以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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