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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华以国际法角度光华寮案

收藏本文 2024-02-01 点赞:3958 浏览:1092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一幢小小的宿舍楼数次考验着中日关系,光华寮案是牵扯到中日两国关系的国际法问题,并涉及到政府承认,国家财产继承以及国家财产豁免等国际法原理。国际实践中,当一国承认某国成立的新政府时,就应当在被承认国的新政府与旧政府间做出适时地政治抉择和外交判断,承认国政府的各级法院在处理国际法问题时应当与本国政府态度一致。
【关键词】光华寮;政府承认;财产豁免
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93-01

一、案情介绍

光华寮(日语中“寮”即为宿舍的意思)座落于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该建筑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写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驳回大阪高等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将此案退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二、从国际法角度看待本案及日方判决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

(一)对日本大阪高等法院判决的驳斥

1.台湾当局不是所谓的未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

首先,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中日两国正式恢复邦交。该声明中指出“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其次,在国际层面上,中国政府所要求的对她的承认是“逆条件的承认”,即凡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国家,必须先承认先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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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要断绝与台湾当局的一切关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当局只是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不可能是一个事实上的国家政府。
最后,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有关政府承认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表明,政府承认的效果是,对承认国来说,被承认国已被取代的旧政府在法律上丧失代表该国的能力。

2.光华寮完全属于国家财产,部分承认不适用本案,中国政府对其拥有完全继承的权利

首先,部分继承只会发生在不同的国际法主体之间,如国家之间,而政权的更迭具有连续性与同一性,政府继承不会也不可能存在部分继承的问题,日本大阪高等法院企图用偷换概念的方式混淆视听,蒙蔽公众。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从接管该建筑,一直对其行使有效地监督管理,还多次以拨款的方式对其进行修缮。

(二)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三、结语
此案中,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邵津.国际法(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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