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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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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从经济学的视角,全面论述了自由问题。他认为:自由的本质是克服外在自然必然性对人的限制;自由在劳动中生成,并在劳动中展开,因此自由的根据在于人的劳动;劳动是创造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活动,因而人的自由是创造价值的自由;劳动产品的交换实现并确证人的自由;自由的真正实现需要一系列的社会经济条件,因而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必然异化为劳动者的不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为扬弃自由的异化创造了社会经济条件,因此真正的自由也植根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马克思的上述观点是我们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基础。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自由;劳动;异化
1003-854X(2012)08-0050-06
自由,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的一个重要论题。从篇幅、深度、科学性等方面看,《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的自由理论最能代表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
马克思的自由理论蕴含在对经济关系的分析中。在他看来,“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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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而已”。因此,对马克思自由理论的讨论应从经济关系分析开始。

一、自由的基本规定与自由的内在根据

自由是什么?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写道:“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自然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这段著名的论述集中表达了如下重要观点:
第一,所谓自由,即是克服障碍,克服外在自然必然性对人的限制;第二,克服外在自然必然性的限制,同时就是人的内在目的的实现,也是自由的实现;第三,自我目的的实现,是人的自我实现,因而自由即是人的自我实现;第四,人的自我实现,是主体力量的对象化,即主体力量对象化于客体,且在客体中实现自己的目的;第五,主体力量的对象化,是“实在的自由”。这种“实在的自由”只能通过劳动来实现,因此,“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
马克思的上述观点,概括地说即是:克服外在自然必然性的限制(障碍),实现自我目的,即是人的自由。而克服外在自然必然性的限制,实现自我目的,必须依靠劳动,因而劳动是自由的内在根据。这表明,自由的根据在于人自身,在于人的劳动实践。自由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某种外在力量自然给定的。比如,自然最初生成了树苗,树苗长成树木,但没有生成桌子;自然生成了麦苗,麦苗长成了麦粒,但没有生成面包。树苗长成树木、麦苗长成了麦粒,是自然的外在必然性。这种外在的自然必然性,限制了人的需要:人所需要的是桌子而不是树木,是面包而不是麦粒。在历史之初,人类处处都会受到外在的自然必然性的限制。因而不得不改造自然物,即“克服障碍”、克服自然的外在必然性限制,实现自我目的,也就是自由的生成过程。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曾通过对异化劳动的考察,得出了人是“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的著名论断。他写道:“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事情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世界上只有人是“普遍”性的存在物,人的普遍性在于“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为这样的普遍性,它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对象(材料)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人的这种普遍性,表明人能够克服自然必然性的限制,因而人是自由的人。
人何以有这样的普遍性?根本原因在于人的生命活动的特殊性。人的生命活动即是劳动,其特殊性在于为客体“塑形”。劳动“一方面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另一方面,同样也表现为客体的塑形”。“占有”客体,即是将客体“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所谓“塑形”,就是赋予客体以适合人所需要的形式,或改造客体原有的形式,塑造新的形式。
“劳动是活的、造形的火;是物的易逝性,物的暂时性,这种易逝性和暂时性表现为这些物通过活的时间而被赋予形式。”物原本有其固有的形式,但劳动能改变其固有形式,赋予它新的形式,使物的形式表现为“易逝性”、“暂时性”。如劳动将树木改变成木板,将木板改造成桌子等等。在这一过程中,树木的实体仍然保存着,但其形式却在不断发生变化,表现出“易逝性”、“暂时性”。
物质实体究竟是什么,在这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劳动,物发生了形式变换。劳动能使一切进入劳动过程的物发生形式变换,能按照人的意愿为一切物“塑形”。这就是人的普遍性之所在。可见,人的普遍性源自于劳动的普遍性。劳动的“普遍性”,决定了人在任何一种客体中都能实现自己的目的,能够克服任何外在自然必然性的限制,从而实现自由。

二、自由是“为我”与“为他”的统一

从经济关系的角度看,为物“塑形”的过程即是价值创造的过程,而从更一般的意义上看,则是“为我”与“为他”统一的过程。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中多次指出,人是“为我的存在”、“自为的存在”,人的劳动则是“为我的活动”;人只能通过“为我的活动”而实现“为我的存在”、“自为的存在”,从而实现自由。
人的“为我的存在”在经济关系中。具体表现为通过劳动而满足自身的需要,表现为使用价值的创造。因此,人的自由主要表现为创造使用价值的自由,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则表现为创造交换价值的自由。
“活劳动通过把自己实现在材料中而改变材料本身,这种改变是由劳动的目的和劳动的有目的的活动决定的。”“材料在一定形式中保存下来,物质的形式变换就服从于劳动的目的。”“棉花的物质在所有这些过程中都得到了保存,它在使用价值的一种形式上消失,是为了让位给更高级的形式,直到对象成为直接的消费对象。”马克思的这些论述说明,在一般经济条件下,劳动直接就是“为我”的,即直接创造我所需要的使用价值,所谓“塑形”,即是赋予物以适合“我”的需要的形式,使物成为“我”的使用价值,因而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为我”创造使用价值的自由。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我”则要以“为他”为前提。商品经济本质是创造交换价值的经济。劳动者为了满足多方面的需要,必须以自己的劳动与他人的劳动相交换,为他人创造使用价值。于是,为我的存在只能通过为他的存在来实现,为我的活动表现为为他的活动,这便是“为我”与“为他”的统一。
“一个人的需要可以用另一个人的产品来满足。反过来也一样:一个人能生产出另一个所需要的对象,每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面前作为这另一个人所需要的客体的所有者而出现,这一切表明:每一个人作为人超出了他自己的特殊需要等等,他们是作为人彼此发生关系的:他们都意识到他们共同的类的本质。而且大象为老虎生产,或者一些动物为另一些动物生产的情况,是不会发生的。例如,一窝蜜蜂实质上只是一只蜜蜂,它们都生产同一种东西。”这是说,动物只能为自己生产;并且,一类动物都只能生产同一样的东西,所以大象不能为老虎生产,老虎也不能为大象生产。因此,动物不能生产交换价值。人不同于动物的地方,就在于人不仅能为自己生产,而且能为他人生产;人可以生产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也可以生产他人需要的使用价值,即交换价值。正因为这样,人有“关系”而动物没有“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意识到“共同的类的本质”:以劳动为基础的共同本质。
“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怎么写作。目的是为自己怎么写作;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也就是说,每个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他的存在,而他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前一个人的存在。”这是说,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既是为我的存在,也是为他的存在,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只有互为目的、互为手段,才能实现为我的存在。为我的存在,要以为他人创造使用价值为条件。于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直接表现为创造交换价值的活动。人的自由表现为创造交换价值的自由。
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马克思那里都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如果说,劳动的自由表现为创造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自由,那么,自由即是创造价值的自由。自由作为“为我”与“为他”的统

一、具体表现为创造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

三、劳动产品的交换确证并实现人的自由

如果说,自由在劳动中生成。并见之于劳动,那么,自由的实现则在于劳动产品的交换。这是马克思自由理论中的又一重要观点。
“个人相互间的行为,按其内容来说,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需要,按其形式来说,只是交换,设定为等同物(等价物),所以在这里,所有权还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写便是如此。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以自己劳动的等价物为相似度检测取得的。所有权的这种形式——正像自由和平等一样——就是建立在这种简单关系上的。”马克思所说的“简单关系”是这样一种关系:个人拥有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因而可以用自己的劳动产品交换他人的劳动产品,他人可以用自己的劳动产品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并通过这种交换满足各自的需要。这种“简单关系”其实就是一种经济关系。在这种经济关系中,“‘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全部内容处于纯粹的经济形式中,“没有任何政治的、宗教和其他的伪装。这是纯粹的货币关系。不是主人和奴仆,教士和僧侣,封建主和陪臣,师傅和帮工等等之间的关系”。经济关系中的所有权、平等和自由就是建立在这种简单关系上。这说明,自由像所有权关系、平等关系一样,建立在劳动产品的交换“这种简单关系上”。
马克思还曾写道:“个人及其需要的这种自然差别,是他们作为交换者而实行社会组合的动因。首先,他们在交换行为中作为这样的人相对立: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自己的商品中去的人,并且只是按照他们共同的意志,就是说实质上是以契约为相似度检测,通过互相转让而互相占有。这里边已有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因此,罗马法规定奴隶是不能通过交换为自己谋利益的人,这是有道理的。”马克思的这一论述,集中表达了一个重要观点:自由是商品交换的前提。
第一,在交换过程中,交换主体必须承认对方是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者,承认对方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所谓交换行为“确证人的主体地位”,实质就是交换行为确证人是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者,确证人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
第二,由于交换主体是拥有对自己劳动产品所有权的主体,因而交换的主体同时是自由的主体,因此,主体的自由是等价交换的前提。
第三,意志自由是交换的第二个前提。交换过程中的自由。具体表现为意志自由,即交换的双方都拥有支配自己劳动产品的意志自由,劳动产品的交换必须以对交换主体自由意志的承认为条件,并在实际的交换过程中尊重对方的自由意志。因而交换存在于双方共同意志中,“这种共同意志约束着双方,并且取得一定的法律形式”。
第四,自由意志体现为契约——不论是口头契约还是书面契约。以契约为相似度检测进行劳动产品的交换,实质是在承认并尊重对方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进行交换,任何一方都不能以自己的意志限制对方的意志,更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既不能强写,也不能强卖。
第五,交换行为确证人的自由。“从交换行为本身出发,个人,每一个个人,都自身反映为排他的并占支配地位的(具有决定作用的)交换主体。因而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决定了所有者对自己劳动产品唯一的支配权。即任何一方都可以任意地支配自己的劳动产品,而不能支配对方的劳动产品。这就是所谓交换过程中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确证了交换双方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确证了双方支配自己劳动产品的自由权利,而确证交换双方的主体地位和支配自己劳动产品的自由权利,同时也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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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法律是对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权利的确认。法律承认契约的有效性,即是承认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罗马时代的奴隶没有从事商品交换的权利,首先在于罗马时代的奴隶不是法律所承认的自由人。商品交换只能实现自由人的自由权利。
由于交换实现人的自由,马克思强调指出,劳动产品的交换是人的自由的现实基础,而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自由只不过是对这种自由的确认和发展。他写道:“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在所有方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
劳动产品的交换实现人的自由,还充分体现在交换的结果实现了劳动的价值,实现了预先设定的目的。交换价值的生产,是以获取交换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在这种生产关系中,每个人都以自己为目的。这一目的,由他自己设定,因而体现了他的意志自由。所以,人的自由首先体现在获取一定交换价值这一目的之中,目的的实现意味着自由意志的实现。但是,目的的实现要以自己的劳动产品能够满足他人需要为条件,于是自己又成为满足他人需要的手段。
如果说,设定目的同时就是设定人的自由,那么,交换价值的交换则实现人的自由。这就是马克思反复强调交换实现人的自由的主要原因。从设定目的到按目的进行生产,从产品的生产到产品的交换,从产品的交换到交换价值的实现,大体是商品生产的一个圆圈。经过这一圆圈运动,商品生产者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即是“返回到自身”,“返回到设定或生产交换价值的活动”。这一圆圈式的运动过程,从经济关系的角度看,是一个创造交换价值、实现交换价值的过程;从哲学的角度看,则是一个自我选择、自我决定、自我实现的过程。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每个主体都作为全过程的最终目的,作为支配一切的主体而从交换行为本身中返回到自身,因而就实现了主体的自由。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商品交换的自由,是以交换主体拥有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为条件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不拥有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卖者和写者在生产过程本身中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即由简单交换过程中的平等关系变化为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卖者”是劳动力的卖者,是无产者;“写者”是劳动力的写者,是资本所有者。无产者和资本所有者的
“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决定了无产者的不自由。从自由交换到不自由的交换,是自由的异化。

四、自由的必要条件与自由的异化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人的自由的实现需要两个条件,其一是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其二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相对于劳动力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显得更有普遍意义。也更为重要。
自由、平等、所有权是私有制条件下的“三位一体”。在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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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思看来,私有制条件下的平等,首先是所有权关系的平等;“自由是平等的实现”,因而自由的主体必然是所有权平等条件下的主体。可以看出。在自由、平等、所有权这“三位一体”中,所有权是基础,所谓“三位一体”实质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三位一体”。
这里所说的所有权,包括主体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还包括生产资料所有权,因而自由要以主体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为条件。
在古代社会中,奴隶既没有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更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奴隶的劳动表现为“直接的强制劳动”。奴隶何以没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根据《罗马法》,我们可以知道,这是由当时特有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的。《罗马法》明文写道:凡是罗马人都有权拥有一份罗马的土地,凡是拥有一份罗马土地的人即是罗马人。《罗马法》明确将人格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古代社会中,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统一起来,并以土地所有权界定人格权。奴隶丧失了土地所有权,因而丧失了人格权;丧失了人格权,也就丧失了对于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古代社会的奴隶正是因为不能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以致不能拥有劳动力所有权,这就使得奴隶劳动必然表现为直接的强制劳动、不自由的劳动,而丧失了劳动的自由,也就丧失了经济上最根本的自由。因此,马克思写道:“斯密在下面这点上是对的: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的历史形式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始终表现为外在的强制劳动,而与此相反,不劳动却是‘自由和幸福’。这里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谈:一方面是这种对立的劳动;另一方面与此有关,是这样的劳动,这种劳动还没有为自己创造出(或者同牧人等等的状况相比,是丧失了)一些主观的和客观的条件,从而使劳动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相比较而言,古代社会中的自由农民是幸运的。他们拥有一小块土地,从而拥有了人身自由,拥有了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因而马克思说,罗马和希腊的劳动曾是自南的。
资本主义的兴起改变了古代的所有权关系。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形成之前,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是土地所有权关系,而“现代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资本这个前提就根本无法理解,因为它没有这个前提就不能存在,而且在历史上也确实表现为由资本把以前的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形态改变成适合资本的形式。因此,正是在土地所有权的发展中才能研究资本逐步取得的胜利和资本的形成,由于这个缘故,现代的经济学家李嘉图为了确定资本、雇佣劳动和地租的关系的特殊形式,以伟大的历史眼光把这些关系放在土地所有权范围内进行了考察”。“不论是按照资本的本性还是从历史上来看,资本都是现代土地所有权的创造者,地租的创造者:因而它的作用同样也表现为旧的土地所有权的解体。新形式的产生是由于资本对旧形式发生了作用。资本是现代土地所有权的创造者,从某一方面来看,它表现为现代农业的创造者。因此,在表现为地租一资本一雇佣劳动这样一个过程(这个三段论的形式也可以另外表达为:雇佣劳动一资本一地租;不过资本必须总是作为活动的中项出现)的现代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关系中,包含着现代社会的内在结构。”资本一方面是古代土地所有权关系的破坏者,一方面是现代土地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的创造者。它破坏了古代社会土地所有权与劳动相统一的所有权制度,使自由农民变成无产者。它创造了现代雇佣劳动制度,将无产者变成了雇佣工人。其结果便是:在现代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使劳动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过去的自由农民因此失去了自由劳动的必要条件。由于丧失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产者不得不出卖自己唯一的财产——劳动力,不得不出卖自己唯一的财产权——劳动力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从而在经济关系上完全丧失了自由。正因为如此,当时的社会主义者将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称之为“现代的奴隶制”,马克思将之称为“所有权、自由和平等本身的内在矛盾、错乱”:“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也就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而这样一来,劳动=创造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将支配他人的劳动。”。由于这种内在的矛盾、错乱,劳动过程中的主客体关系被颠倒过来,使得工人的劳动变成了不自由的劳动。这种情形,就是劳动的异化,也是自由的异化。
马克思把劳动力称之为“非对象化劳动”、“在时间上存在的劳动”,而把生产资料称之为“对象化劳动”、“在空间上存在的劳动”。“唯一不同于对象化劳动的是非对象化劳动,是还在对象化过程中的、作为主体性的劳动。换句话说,对象化劳动,即在空间上存在的劳动,也可以作为过去的劳动而同在时间上存在的劳动相对立。如果劳动作为在时间存在的劳动,作为活劳动而存在,它就只能作为活的主体而存在,在这个主体上,劳动是作为能力,作为可能性而存在;从而它就只能作为工人而存在。”“唯一与对象化劳动相对立的是非对象化劳动,活劳动。前者是存在于空间的劳动,后者是存在于时间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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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是过去的劳动,后者是现在的劳动。”他是说,当人的劳动能力还没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没有实际进入生产过程时,还只是可能的劳动能力;这种可能的劳动能力没有进入劳动的“空间”,只是在时间上存在着,因而是“非对象化劳动”、“无对象劳动”。劳动资料作为劳动者过去的劳动积累,是已经对象化了的劳动。对象化的劳动在空间上存在着,并与非对象化劳动、活劳动相对立。自由的条件是活劳动支配死劳动,非对象化劳动支配对象化劳动,在空间上存在的劳动支配在时间上存在的劳动。这种关系一旦被颠倒过来,就意味着劳动表现为被强制的生命活动,“既表现为他人的客体性(他人的财产),也表现为他人的主体性(资本的主体性)”。这就是资本对劳动的统治,劳动对于资本意志的从属。
劳动一旦从属于资本,劳动变为现实性的过程,同时也是劳动丧失现实性的过程。劳动丧失现实性,表现为“劳动不是把它本身的现实性变成自为的存在,而是把它变成单纯为他的存在,因而也是变成单纯的他在,或同自身相对立的他物的存在”。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劳动是自为的存在,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的权力异化为资本的权力,资本权力不仅支配劳动力,而且支配劳动过程,支配劳动的结果,于是,劳动的自为存在变成了为他的存在。变成了资本的存在。劳动由自为存在变成为他的存在,不但是劳动本身的异化,也是劳动者自由的进一步异化。
自由的异化表明,自由的实现是历史的,也是有条件的。资本主义所有权制度虽然在形式上满足了劳动力所有权这一条件,但未能满足生产资料所有权这一根本条件,因而在资本主义所有权关系范围里不可能有劳动者的真正自由。这也是马克思批评资本主义自由虚伪性的原因所在。

五、马克思自由理论的启示

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确有了许多新的变化,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权关系、自由的条件没有根本改变,因而这些新的变化并没有超出马克思的视野。因此,马克思的自由理论在今天仍然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一,根据马克思关于自由的基本规定,可以认为,由于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由于生产力突飞猛进的发展,人类克服外在自然必然性的能力的确大大增强了。从这一意义上说,现代人较之过去,在自然界面前确实有了更多、更大的自由。还可以进一步说,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较之科学技术不发达的国家,人在自然面前也有着更多、更大的自由。
第二,经济上的自由是基础,政治自由、社会自由只不过是经济自由的展开和发展,因此,对自由的理解应当从经济关系人手。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决定着其他经济关系,因而对人的社会自由的理解必须以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为基础。这一点,正是马克思的自由理论与西方自由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西方思想家大多有意无意忽略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抽象谈论人的自由,甚至鼓吹西方世界是真正自由的世界。而从马克思的立场来看。西方世界由于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关系,西方世界人的经济自由、社会自由较之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未必多,也未必大。
第三,限制人的自由的最根本的因素是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权力,资本越集中、资本的权力越大,人的自由、劳动者的自由就越小。因此,限制资本权力才能扩大人的自由,消灭资本才能消灭人的不自由。
第四,自由是有条件的。正如马克思所论述的那样,自由要以生产资料所有权为根本条件。一旦劳动与生产资料发生分离,就必然导致自由的异化,因此,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尤其是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大众来说,实现真正自由的道路还十分遥远。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劳动与生产资料分离的状况,但与马克思设想的劳动与生产资料自由自觉的结合还有着一定的距离。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仍然是有限的。这种状况表明,当今人类社会的自由仍然处在“此岸”,要达到理想的自由的彼岸世界,还必须付出艰苦的努力。
(责任编辑 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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