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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看我国版权保护

收藏本文 2024-04-10 点赞:14645 浏览:5960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将国际通用的法律条文“嫁接”在实践中,既体现出著作权保护与国际接轨的趋势,又反映出我国著作权保护传统和社会心理的缺失。本文认为,网络时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必须与时俱进,努力适应新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社会心理
2010年恰逢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一百周年。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一百年中出现了立法的断裂。改革开放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带来了直接的动力和机会。于是,20年前诞生了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但我国在著作权立法方面历史毕竟很短,经验不足,现行法律、法规多有尚待完善之处。

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是否适合我国版权现状

(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合理使用是否能保护作者权益

新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46、48、60、70条的规定引发音乐界甚至全社会的讨论。许多音乐人认为,该草案不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对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先后发表维权声明,要求修改草案。

1、从法理条文的制定上看已与国际接轨

第4

6、48条实际上沿用了国际上比较常见的补偿金制度。

合理使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版权作品而不必征得版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前苏联、东欧等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较宽,美英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较严格。①
法定许可是指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在某种条件下,可以不经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尊重作者其他权利而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情况。②
这是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网络环境下,许多网站等商业机构对作品都进行了商业性的使用,但总以合理使用为借口拒绝支付使用费,科技的发展,复印、拍照、翻录设备的普及,使得私人复制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引入补偿金制度,确实为了更好的维护作者的财产权利。

2、实际存在的问题

(1)我国对合理使用界定的模糊性。我国各地法院对于“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并不一致,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来判定被告的使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目前对于合理使用的判定往往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这种欧洲体系和美国体系的交错混用难免造成中国对于“合理使用”标准解释的混乱。
(2)规定合理使用的十二条过于死板,无法适应新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二十年后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关于合理使用的条款中,除了第一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改为“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一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外,其余的条款只字未改。在新技术的发展下,人们在迫不及待的寻找新的交易模式,规定的合理使用过于死板,也容易让盗版者钻到空子。盗版者往往利用“学习”“免费”的名义进行盗版,获得流量广告下载收入等暗中收益。
(3)合理使用收取费用的标准不明晰。现条款实际上是让管理部门充当“垄断相似度检测商”来全权写作技巧所有著作权的使用权和定价权,一部作品的“使用费”该是多少?如何界定?以什么为依据?在著作权法中都没有详细的说明说补充,很可能会导致管理部门的权力膨胀和作者利益受损。

(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集体管理制度和“避风港原则”带来的挑战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条本意是发挥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将管理的持权人从会员扩大到非会员,将管理范围从传统环境延伸到网络环境,从而解决数字环境下海量授权引起的难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正成为当前发达国家为应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挑战而选择的一条已见成效之路。
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著作权使用费标准的确定程序不合理,著作权使用者缺乏发言权;缺乏专门的争议解决部门及程序,著作权所有者、使用者的正当诉求得不到及时处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著作权所有者的使用费难以确保按时转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乏竞争,社会团体的属性、垄断性加上政府的干预使其容易借助强势地位中饱私囊。
而第七十条则引用了“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是一项美国联邦法律,其为包括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和其他网络相似度检测商在内的在线怎么写作提供商提供了有条件的“避风港”,使其在一定条件下免于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在中国现存问题是:1、删除通知要求不规范;2、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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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判断不清楚;

3、“迅速”标准的界定;4、实时在线盗版问题。

(三)我国著作保护制度与观念存在的问题

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的争议我们看出,中国的著作保护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中国自古以来没有著作保护的传统和社会心理造成的著作权保护意识的缺失仍然存在。
“外来”的出版法规和“本土”的大众观念的脱节。著作权保护制度虽然被很快地建构起来,但是保护著作权的观念却不能够在中国同步形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法仍然存在概念界定模糊,条款过于死板,法律不全面不完善等问题。
我国的著作权法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严,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杜而不绝,管理机构可能利用权力中饱私囊,作者对管理机构产生不信任心理。
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不能与时俱进,在新时代中无法适应新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二、我国加强著作权保护的途径

(一)健全著作权法律制度并与大众观念互动

我们在参考、借鉴国外著作权法律制度时,要尽最大可能照顾中国大众的现有著作权观念;另一方面,外来制度和法律的移植,也会促使大众在具体的法律事件中,认识和了解新的法律秩序,并且认可新的法律秩序中合理、规范、公正的部分。大众固有的法律观念,在新制度的碰撞中,逐渐改变。

(二)加强法律制度运作的规范,增进民众的著作权保护观念

调查显示,公众之所以认为当下著作权保护状况评价堪忧,“执法不严”是首要原因(58.7%),“立法不完善”(56.9%)、“正版产品太高”(55.7%)、“保护著作权的社会意识不够”(55.2%)、“相关部门不重视”(52.0%)、“使用盗版已成许多人的习惯”(44.8%)。执法不严、相关部门不重视等是大众的普遍感受。除了立法,强调法律制度的规范化运作及其重要。一种新的法律制度能否规范化运作,对于在广大群众中能否形成与这种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法律观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著作权法律制度能否规范运作,又取决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是否尊重和遵守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和公正适用法律。

(三)通过改变读者的消费模式来增强著作保护观念,走免费到收费再到免费与收费并存的道路

Kindle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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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我国读者已经养成的网络阅读是免费的习惯和思维模式。
按照美国的数字版权法,数字授权是分地区的,kindle图书只针对拥有美国地址、持有美国银行发行信用卡的用户。所以理论上说kindle至今也未进入中国,但是为什么在很多人的手里我们又能看到kindle?
通过淘宝等途径进入中国,同时存在大量的免费书籍下载网站,所以在我国kindle依然可以使用,甚至比在美国还便宜,因为相较于亚马逊的付费阅读,我国的阅读是免费的。
这种思维模式与习惯,已经代替了购写盗版书成为主流的侵权意识,因为在网上搜索免费文档比购写盗版书成本更低,甚至是零成本。所以,网络书籍应该走一条从免费到收费再到免费与收费并存的道路。
目前,在亚马逊kindle的畅销书排行榜上,有超过半数的上榜电子书免费试阅。这些书有的是无版权公共所有著作的电子版,如《傲慢与偏见》,还有许多是有版权的。
免费下载是书商为默默无闻作者打开知名度的方法,希望读者免费试阅后意犹未尽,再掏钱购写同一位作家的其他著作。
当网站或者作者的知名度大开,点击率上升,书商和网站便能够通过在畅销图书中插入广告等其他经营手段获取利润,使得免费成为可能。

(四)网络时代要树立新的著作保护观念

流行的观点认为,2018年,数字图书将超越纸质图书,成为出版业的主力形式。
百度文库侵权案,出版业、作家群体与百度高层谈判破裂后,以百度发表“三点声明”,承诺3日内删除侵权文档、对伤害作家感情表示歉意,并推出“版权合作平台”告终,未诉诸法律。
Google图书馆计划的推行无疑对作品市场产生巨大影响。随着新的电子阅读产品(Ipad)的出现,像谷歌这种“数字化信息网络经营公司”的电子图书馆商业模式,对传统的出版市场和网络时代的著作权立法提出新的挑战。既然新的交易模式无法避免,那么我们就应该树立新的著作权保护观念。
参考文献
①②沈仁干、钟颖科:《著作权法概论》,商务印书馆,2003:9

6、100

(作者: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传播学研究生)
责编:叶水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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