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教学 >> 多媒体教学 >刑罚刑罚功能查抄袭率

刑罚刑罚功能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4-02 点赞:25294 浏览:11813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刑罚功能是刑罚理论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论述了刑罚功能的概念,认为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确立,适用与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然后比较详细地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刑罚的功能:

(一)剥夺功能;(二)改造功能;

(三)威慑功能;(四)教育功能。

【关键词】刑罚功能剥夺改造威慑教育 刑罚功能是刑罚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大基本问题。刑罚功能贯穿于制刑、量刑和行刑之整个刑罚制度的运作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国家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基本价值取向。

一、刑罚功能的概念

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刑罚的功能不同于刑罚的作用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引发某种社会效果,具有现实性,属于物质范畴,刑罚的功能是刑罚的作用得以发生的内在基因,刑罚的作用是刑罚的功能得以展示的外在表现。

二、刑罚功能的内容

1、剥夺功能

刑罚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剥夺犯罪人的权益为内容,同时含着国家对犯罪人的否定评价,所以受到刑罚处罚,必然使犯罪人感受到相当的痛苦,日本学者古川经夫指出:“作为报应的刑罚,以对受刑者剥夺其财产、或剥夺其身体的自由,有时剥夺其生命为内容,那对被科处刑罚者是明显的非常痛苦,刑罚是一种害恶,必须发生痛苦这一现实,必须率直地承认。”惩罚犯罪的功能是指剥夺或限制犯罪分子某种特定的人身权利、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使其心理受到刺激,感到痛苦的可能性。惩罚罪犯的功能,是刑罚的最基本的功能,是刑罚其他各种功能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惩罚罪犯的功能,在不同的刑罚中有不同的体现。

2、改造功能

改造功能,即改造罪犯的功能,是指刑罚通过执行途径,改变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井培养其专业劳动技能,为其重返社会创造条件,使其重做奉公守法公民的可能性。刑罚的改造功能,是指刑罚所具有的改变犯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的作用。按照内容来划分,改造罪犯的教育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其一思想教育,这是以改造罪犯思想为根本要求的教育,包括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旨在使服刑人通过这些教育、知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增强道德观念,遵守社会公德,认清形势,了解政策,选择良好的前途,自觉接受改造,以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其二文化教育,根据部分统计资料,犯罪人的文化程度一般都偏低。有些甚至没有受过学校教育:因而在犯罪服刑期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他们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或初级中学教育。提高服刑人的文化素质,有利于其复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其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监狱生产和服刑人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服刑罪犯进行专业技术教育,使他们掌握某专业技术,以便复归社会后具有自食其力、独立生活的能力。

3、威慑功能

威慑功能,或称威吓功能,即刑罚以其具有剥夺权益的强制力使人畏惧而不敢犯罪。刑罚具有一定的威慑功能是客观存在的。简言之,刑罚不是对任何人都产生威慑的效果,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奉公守法,从没有想到违法犯罪,这不是因为害怕犯罪后会受到刑罚处罚,而是由于他们具有良好的思想意识:对于极少数恶性很深或者犯罪习性很深的人来就,他们虽然知道犯罪后会受重惩,也就不惜以身试法,刑罚对他们很难发挥威慑功能。但对一部分潜在犯罪人或者不稳定分子来说,刑罚的威慑功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他们可能慑于刑罚的威力而不去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对刑罚的威慑功能,需要给予应有的重视。刑罚的威慑功能在刑罚的三个阶段上都存在。刑罚对潜在犯罪人所具有的震慑作用,又可以分为立法震慑与司法威慑。立法威慑,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将罪刑关系确定下来,通过刑法规定犯罪是应受刑刑罚惩罚的行为,并具体列举各种犯罪的行为所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从而为社会给出一份罪刑价目表,使知欲犯者望而止步,不敢犯罪。司法威慑,是指通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使潜在犯罪人因目睹他人受刑之苦,而心生一黔嗓,不敢犯罪。立法威慑和司法威慑是互相联系的,不可分割的。

4、教育功能

刑罚的教育功能,是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对犯罪人乃至其他社会成员的思想所产生的触动教育作用。首先,在刑罚的制定和适用土,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宽大措施,如自首、缓刑、减刑、检测释等;其次,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我国监狱法规定对犯罪人实行人道主义待遇,体现了对犯罪人人格尊重和全面关心。通过依法对犯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模板www.udooo.com

罪人贯彻执行这些措施、制度,必然会对他们产生强烈的感召力和心理影响,使他们能够良心发现,痛改前非,成为守法的公民。同时,对犯罪规定刑罚,也可以促使广大公民了解犯罪行为的后果,从而自觉遵守法律。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会使广大公民从生动的案例中受到法制教育,从而依法办事,不致坠入法网。对一些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罚,可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自觉地遵纪守法,并积极地参与同犯罪分子的斗争。对犯罪人判处应得的刑罚和执行刑罚,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知法、懂法,认识犯罪之后的刑罚不可避免,会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同犯罪分子斗争的积极性。我国刑法的教育功能还表现在,刑罚对不知而犯罪者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起到帮助他认清自己行为性质的作用。刑罚是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与谴责的集中表现。不知法而犯罪者,通过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刑罚的适用与执行,以亲身感觉的方式清楚地认识到某一行为是刑法所禁止,为社会所不接受的,从而接受教育以后不再重犯。
参考文献
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莫洪宪.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3]刘家深.当代刑罚价值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4]陈兴良.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罚结构调整[J].法学研究,1998(6)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