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4
Abstract4-7
绪论7-14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作用7-8
第二节 现阶段国内学者的探讨综述8-13
一、 中国证监会行政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不足9-11
二、 中国证监会行政职权的界定不足11-13
第三节 本论文结构和主要观点13-14
一、 将美、英、德三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进行详细比较13
二、 将中国证监会与美、英、德三国的最高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比较13
三、 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革新分为法律地位和职能两部分,以法理和实践方面消除不适状态13-14
第一章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及其特点14-24
第一节 我国证券监管行政体制的进展演变16-20
第二节 中国证监会当前的行政法律地位和主要职权20-24
第二章 中国证监会与美、英、德的证券监管机关之比较24-38
第一节 美、英、德证券监管体制与证券监管机构24-32
一、 美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及其证券监管机构24-27
二、 英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及其证券监管机构27-29
三、 德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及其证券监管机构29-32
第二节 中国证监会与美、英、德证券监管机关法律地位比较32-34
第三节 中国证监会与美、英、德证券监管机关法律职权比较34-38
第三章 中国证监会当前行政法律地位的尴尬及职权的不合法38-45
第一节 中国证监会当前的行政法律地位的尴尬38-40
第二节 中国证监会当前职权的不合法40-43
一、 规章制定权的不合法40-41
二、 行政处罚设定权的不合法41-42
三、 行政复议主体的不合法42-43
四、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不合法43
第三节 中国证监会当前法律地位尴尬与职权不合法的后果及革新必要性43-45
第四章 中国证监会行政法律地位和职能的改善45-54
第一节 中国证监会行政法律地位的改善46-49
一、 加强中国证监会的独立性,弱化行政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的制约,成为只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独立性机构46-48
二、 对指导整个证券市场的《证券法》进行相应修改48
三、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中国证监会的法律地位、监管所涉及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确认48-49
第二节 中国证监会行政职能的改善49-54
一、 修改《证券法》,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50-51
二、 取消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创设权51-52
三、 淡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将规则制定权集中到规章制定权中52-54
第五章 结语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