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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范式中国公共选择主体行为范式整合框架:“竞争性组织”范式与其运用

收藏本文 2024-03-12 点赞:14594 浏览:5220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中国的公共选择有不同于现代西方国家的特征。中国需要利用现有的公共选择理论,同时发展适合于中国的分析工具。这里,利用公共选择的理性人检测设以及放宽理性人检测设都是必要的。对于各种中国政府行为范式分析的结果表明,“竞争性政府”范式最能整合现有的范式,并递次扩展出“竞争性组织”范式和“竞争性行为人”范式。在分析中国的公共选择时,“竞争性组织”范式的适用性最为显著。
关键词:公共选择;私人选择;理性人检测设;村庄组织;竞争性政府;竞争性组织;竞争性行为人
1007-2101(2013)04-0021-10

一、公共选择、私人选择与理性

人的行为选择区分为私人选择和公共选择。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私人选择主要涉及市场决策,而公共选择则主要涉及非市场决策。顾名思义,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对象为公共选择过程,也就是非市场决策过程。该理论的研究工具和方法为经济学的工具和方法,包括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舞台理解为市场,即政治市场,把选民、官僚和政治家等行为主体视为政治市场中的博弈者。它把政治市场上选民的选票视同为经济市场上消费者的货币。①
公共选择理论采取理性人检测设,即检测设所有的行为主体都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在这一检测设下,理性的选民比较成本与收益,追求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在确认存在净收益后才,不愿花费太多精力去理解和选举有关的情况。他知道自己一张选票影响选举结果的概率很小,因而积极性一般不高。但如果人人这样,他自己的选票就成为决定性的一票(唐斯难题)。理性的政治家追求选票最大化,其政治生命需要依赖选民的支持。他之所以担任政治家的角色,是因为有着三方面的激励:收入、尊敬与权力。其收入来源包括:税收,私人的自愿交费,从某些希望政治家获选后得到合同的生产要素提供者那里获得收入以及勒索。理性的官僚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尼斯坎南据此建立了预算最大化官僚模型。按此,官僚的私人利益包括:薪金,职务特权,公众声誉,权力,庇护人身份,官僚机构的产出,做出改变的自在感,管理该部门的自豪感(Niskanen)。这些私人利益中的前六项均与预算最大化有关。
可以从上述理性人的自利检测设(即“恶魔”检测设)出发,推演出不同规则下个人在公共选择中的效用最大化行为,从而为一个社会选择更恰当的公共选择规则提供知识基础。也可以从同一检测设出发,演绎出个人在面对公共选择时会采取什么样的行为,从而反过来提出需要什么样的规则。因此,从理性人的自利检测设出发,可以推导出社会需要哪些规则。反之,如果从利他检测设(即“圣徒”检测设)出发,那么不仅很难推导出社会需要哪些规则,而且会反证一个小社群(如合作社)虽然可以完全基于利他取向而运作,但是一个大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完全利他取向的社会。利他的小社群不需要规则约束,自利的大社会则不可能摆脱规则约束。大社会与小社群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在于,大社会成员当中很容易出现搭便车等问题,不得不求助于针对自利取向的规则约束。对照自利检测设与利他检测设,可以有所体悟公共选择理论理性人检测设是强有力的。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存在着两个市场: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政治市场中,选民相当于经济市场中的消费者(需求者),政治家和官僚相当于经济市场中的生产者(供给者),选民持有的选票相当于经济市场中的货币,他们用选票选择政治家,来交换政治家的政策法规承诺。因此,政治市场活动和经济市场活动一样,本质上也是个人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交易活动,都是利益的交换。如果说经济学专注经济市场交换范式,那么公共选择理论支持政治市场交换范式。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市场与政治市场上交易的实质性差别主要在于个人在追求并实现其各自不同利益时所可支配的条件和手段上。在政治市场上,个人偏好显示和加总与经济市场相比,存在更大的困难。公共部门中官僚所受到的约束,要比在私人部门中的经理所受到的约束松弛得多。
公共选择分析区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规范的公共选择分析关注“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实证分析聚焦于解释“是什么”的问题。在中国,谈到公共选择,马上就会有人提出来中国没有公共选择,因为中国不是现代西方国家意义上的政体。言外之意,他们从规范角度把公共选择隐含地理解为西方国家意义上的决策或过程。不过,公共选择理论并没有预设公共选择单指决策或过程,它涉及对非市场决策的研究。
中国也有非市场决策。公共选择理论也可适用于对中国的非市场决策研究。只不过我国的公共选择主体有其特殊性。西方现代国家里公共选择主体包括政治家、官员、选民、政党、利益集团等。与美国相比,我国公共选择的特殊性至少包括:一是我国与美国的政体不同,我国属于单一制政体,美国是联邦制;二是我国是制,美国是制;三是我国的政治家不是通过普选产生,而美国的政治家是经过普选产生。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人民代表作为政治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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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不是经过普选产生。除了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外,我国的国民没有通过普选确立与政治家的委托—写作技巧关系,委托人和写作技巧人两者的地位是没有得到确认的。在美国,选民通过普选选择政治家,从而明示确立与政治家的委托—写作技巧关系,其中选民为委托人,政治家为写作技巧人。委托写作技巧关系的明示确立非常重要,因为这也是确认社会契约的过程,也是确认选民是国家主人的过程。正因为如此,我国国民的公民身份仍然是不健全的,美国人的公民身份则比较健全。
很明显,如果要研究我国的公共选择,就必须考虑我国公共选择的上述特殊性。这不仅对公共选择研究提出了一种挑战,同样构成了一种机遇。对我国的公共选择研究,完全可以充分发挥我们所拥有的“后发优势”,而研究的成果不仅构成对公共选择研究的增量贡献,而且有助于研究者形成一种竞争优势。
在对中国的公共选择研究中,需要注意理论范式如何“落地”。理性人检测设意味着检测设人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但是理性人检测设要求信息是完备的。在现实中国的公共选择中,个人往往只具备有限理性,②只能获得有限的信息,而且其心智的认知能力有限,其有关成本与收益的计算能力有限,可用于计算的资源(如时间)也有限。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往往倾向于约束条件下最大化,但并不就是追求约束条件下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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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弹性威权主义”是指中国是“一个专制体制,它能够对社会需求做出响应,足以在长时间掌握自身拥有的权力”。{40}
“威权主义国家”或者“新威权主义国家”范式比较精确地反映了中国政府系统的当前行为特征。但它们仍然是一种相对静态化的范式,难以反映威权主义国家或者新威权主义国家自身的转型过程及其意蕴、市民社会壮大后所发挥的潜在力量以及市场体系完善之后作为自发秩序所发挥的越来越大的力量。

四、“竞争性政府”范式作为政府行为的整合范式

上述诸多地方政府理论范式虽然各有千秋,但均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有必要在下文引入布雷顿(Breton,1996)的“竞争性政府”(competitive governments)分析范式。布雷顿针对美国和加拿大联邦制的特点,系统地描述了这一概念,提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竞争性政府”理论分析范式。他认为,在联邦制国家中政府间关系总体上来看是竞争性的,这是他所谓的竞争性政府的原义。这种“竞争性政府”的竞争涉及政府间竞争、政府内竞争和政府内外之间的竞争。布雷顿认为,在政治生活中,恰恰是政府的竞争是其驱动机制。
虽然中国政体的正式制度安排是单一制,但中国的政府体系事实上是竞争性的,即符合布雷顿所强调的“竞争性政府”概念。比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只能通过政府的竞争本性才能解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的竞争性较之于过去越发凸显。我国在许多领域积极或消极地推行了地方分权,如农村的包产到户制、财政收支权力的下放、外贸权力的下放、非公有企业的发展、地方国有企业及地方投资的扩展、经济特区与开发区的发展以及金融权力的地方化。{41}这种地方化为地方政府获得和维持独立利益和自主地位创造了条件。正是在地方化格局的基础上,中国的政府体系实际上表现出更多的竞争性。在此,我们要注意区分政府体系的实际运作情况和书面规定情况。根据书面规定和号召,个人应该服从集体,地方服从。实际情况则与这种要求大相径庭。
中国的地方政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布雷顿的“竞争性政府”理论范式来加以描述和分析。而且上文中所提及的所有地方政府范式,可以转述为地方政府的各种行为方式,而这些行为方式均可以被“竞争性政府”范式所整合。其原因之一是“竞争性政府”范式的开放性:在“竞争性政府”架构下的政府竞争既可能对利益相关者带来有利结果,也可能带来不利结果,因而能够借以更全面、深入地描述地方政府行为。此外,“竞争性政府”范式的另外一个优势是,它有能力综合把其他凡是所涉及的各种学科领域整合到一个统一的概念框架当中,同时还能保持立足于一般经济学、财政学和政治经济学,充分发挥这些学科的优势。
“竞争性政府”理论范式的这一优势使得它相对于其他较为著名的分析范式而言,有着更大的说服力和分析潜力。比如,利用“竞争性政府”范式,可以更好地分析地方政府间竞争、地方政府内竞争和地方政府内外之间的竞争,更好地分析地方政府在提供布雷顿所指的“非市场提供的产品与怎么写作”(nonmarket-provided goods and services)或者“政府供给产品与怎么写作”(government-supplied goods and services,下称“政府供给品”)方面的作用。布雷顿这里所指的“非市场提供的产品和怎么写作或政府供给品”不仅包含通常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还包含一些非公共性物品或怎么写作,比如受到某个团体的压力而实施的补贴政策等就属于政府提供的私人产品。布雷顿把政府供给品定义为由可以提高个人的效用或者增加其负效用的各种基本特征的向量。{42}而且,他认为,无论是政府供给品还是私人供给品,所有产品与怎么写作均可以分解为各种基本特征,它们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Gk=(Zkw)?坌k,w
其中Gk(k=1,…,K)为第k种产品与怎么写作,Zw(w=1,…,W)为相应产品与怎么写作基本特征的一个向量。
布雷顿把所有产品与怎么写作均分解为各种基本特征,是一种思维开阔的处理方法。实际上,也可以把所有产品与怎么写作分解为各种基本功能。它们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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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w)?坌k,w
其中Gk(k=1,…,K)为第k种产品与怎么写作,Fw(w=1,…,W)为相应产品与怎么写作基本功能的一个向量。
根据布雷顿的观点,所有的产品与怎么写作是由非市场部门和市场部门提供的,但不一定非此即彼。有些产品与怎么写作可由市场部门提供,有些可由非市场部分提供,有些则可由两者共同提供。政府提供的产品与怎么写作是非市场提供产品与怎么写作的一部分,因为有些非市场组织(比如商会)甚至私人(比如教育的捐助)也竞争性地参与这些产品与怎么写作的提供。
无论是针对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均可以借助“竞争性政府”范式较为恰当地分析政府间的、政府内部和政府内外的竞争关系。在联邦制国家,政府之间、政府内部以及政府内外竞争意味着,迫于居民—选民和市场主体(企业等经济主体以及工会等非经济主体)的压力,政府必须供给合意的产品和怎么写作,以满足居民—选民和市场主体要求。在居民—选民和资源都可以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只有那些提供了最优非市场供给产品和怎么写作的政府才能够吸引并稳固居民和资源在当地扎根。对于我国这样的单一制,上述分析仍然适用,只不过选民的身份作用更弱,政府出于选举压力向辖区内居民和市场主体供给合意产品和怎么写作的动力较小。但是政府的自利取向仍然会促使地方政府之间、内部和内外展开竞争。随着政府治道的变革,政府日渐受到宪政规则、政治和行政程序的约束。随着宪法充分保障居民的自由迁徙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这些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只能围绕技术和制度供给展开,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平台的提供、面向怎么写作的制度体系的构建以及实施各种税收优惠和营销策略等,地方政府不仅能够吸引居民和资源流入当地或本部门,而且还能够使之企稳并融入当地的社会网络中。这里,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往往会表现为制度竞争(institutional competition),即制度层面的竞争。{43}这里,正如市场竞争在市场上充任一种发现程序,{44}政府竞争也在政府部门发挥一种发现程序的作用:通过政府竞争,有关各种制度的知识被创造、发现和利用。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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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正式经济组织主导型村庄。另外,改革开放以来,还存在一种企业主导型村庄,后者可以称作为正式经济组织主导型村庄,比如江苏省苏州市辖内的华西村,或者湖北省福星村。在这些村庄,正式经济组织庞大到支配整个村庄的公共事务。在整个中国,正式行政组织主导型村庄占主体,正式经济组织主导型村庄则占少数。这两种类型的村庄在中国各地均存在。对于中国不同地区存在的这两种正式组织主导型村庄,我们在调研时均需要特别关注,具体了解和探讨在这两类村庄真正落实或者重塑村庄的制度框架。迄今为止在这方面的研究往往停留于零星的、描述性的分析,缺乏系统的、比较制度的和跨学科的视角,缺乏针对较大样本的统一的研究分析框架。
第三,非正式组织甚至个人主导型村庄。在中国有些地方的一些村庄,非正式组织甚至个人支配着村庄的治理。可以区分下述非正式组织(包括一些类似于非正式组织行为的个人),即:宗族,能人,“村霸”(甚至黑帮),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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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网络型组织(如上述湖南省自组织的农会)。由这些非正式组织或者个人主导的村庄可以相应地区分为宗族、能人、“村霸”(甚至黑帮)、自组织社会网络型组织支配的村庄。这些非正式组织(或个人)对村民自治或者村庄的影响各不相同。
即便做了上述村庄类型界分,我们仍然必须明白上述区分的相对性和局限性。它可以理解为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实际组织往往是混合主导型的村庄。

(三)村级组织影响分析

对组织层面的分析常常使分析和实践者忽略了组织之外的规则、法令和环境,而这些因素才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性质的东西。我们将影响村级组织的因素纳入到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图5)。
为了对村级组织系统作更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将影响村级组织的因素关系表示在图中。村级组织受到的影响因素主要包含外部影响和内部影响。村级组织的外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宏观制度框架和制度供给、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关系、村庄的外部资源和利益交换关系(包括竞争关系)。村级组织的内部影响因素包括:集体资产的支配和分享;村庄非市场提供品的提供;村民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合作与纠纷等。
从村庄的利益结构来看,主要包括村庄外部利益和权益关系和村庄内部的权益关系,村庄整体利益关系和村民部分或个体利益关系。这些利益博弈导致了村庄组织的竞争,而这些竞争导致了村庄治理的形式制度和事实制度的偏差。

六、“竞争性行为人”范式:二次范式拓展的选项

以上“竞争性政府”范式是以政府为中心的范式,而“竞争性组织”则是以包括政府在内的组织为中心的范式。从上述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角度来看,真正的初级主体是具体的个人,而组织仅仅是衍生自初级主体的“次级主体”。因此,“竞争性政府”范式的一个可能二次扩展就是一种将个人作为本位的范式。这种二次扩展的范式可以进一步打破政府中心主义或者组织中心主义。
米塞斯在《人的行为》(Human Action)巨著中,勾勒了行为学(praxeology)。按此,人的行动存在一套基本公理:个体是行为人(acting man),其行为具有目的性,有时间偏好,而且个体采用行动必然在交换过程中进行,这是因为个体之间的互动本身是一种交换,而且是因为个体做出采取一项行为的选择过程,同时也是选择不采取其他行为的过程——这种选择—不选择的共时性意味着一种取舍,也是一种交换。{49}米塞斯意义上的“行为人”,其行为体现其目的性(purposefulness)、自利性、竞争性以及经济性判断。这种“行为人”范式完全符合我们扩展“竞争性政府”和“竞争性组织”范式的需要。因此,可以在米塞斯意义上的“行为人”基础上,突出强调“行为人”的竞争性,而提出“竞争性行为人”分析范式,其对应的英文表述可以是“Competitive Acting Man”。虽然其他学者也可以提出“合作性行为人”范式,但是“竞争性行为人”范式将有能力解释和理解公共选择的一个最大的根本特征,那就是个体与组织的竞争性。不把握这一特征,很难理解众多公共选择现象与问题。
七、结语
根据上述分析,中国也有公共选择论题有待学者分析与研究。中国的公共选择有不同于现代西方国家的特征。中国需要利用现有的公共选择理论,同时发展适合于中国的分析工具。这里,利用公共选择的理性人检测设以及放宽理性人检测设都是必要的。而且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规范的个体主义两种方法论也是强有力的。
对于各种迄今为止的政府行为范式分析的结果表明,它们在描述其所把握的现象方面各有千秋,发人深思。不过,“竞争性政府”范式最能整合现有的范式。此外,为了实现从以政府为中心的视角转向更为平衡的视角来分析中国的公共选择,“竞争性组织”范式作为“竞争性政府”范式的扩展应该是更为合适的范式。对村庄组织行为的分析也为此提供了佐证。而且,在“竞争性组织”范式中,个人也可以毫无困难地视为“组织”的特例。此外,“竞争性行为人”范式应该是一个更有意思的二次扩展范式。但是话说回来,即便我们理解一切社会现象仍然要回归到个体层面去分析,从而运用“竞争性行为人”范式,很多社会现象仍然需要借助“组织”加以分析,因为同时利用个体和组织(作为指代个体之集合的名词)可以节约大量的交易费用。这样看来,“竞争性组织”范式的适用性最为显著。 [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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