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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公司法公司章程司法化理由大专

收藏本文 2024-03-26 点赞:5580 浏览:1760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公司章程作为解决公司内外部纠纷的制度依据,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工具。随着公司法实践的深入,公司章程开始逐渐步入司法的视野范围,不断地被运用于诉讼之中,成为司法裁判的对象和依据。在诸多的公司法案例中,公司章程对于诉讼的历程和结果都有着较为重要的实践作用,公司法的实践抛出了公司章程司法化的命题。通过对相关公司法案例的经验性观察,公司章程司法化呈现出两种体现形式:公司章程成为裁判法源和公司章程接受司法审查。公司章程成为裁判法源是由我国的公司法立法所确认,其法理依据主要源自司法视角下公司章程的性质,公司章程接受司法审查是实现公司章程司法化的基础,同时也是公司章程进入诉讼之中的第一步骤。但是,公司法的实践表明,公司章程司法化并没有得到较为理想的结果。由于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较大的自治空间,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的内容未作过多的规定,由此,当法官面对审查公司章程内容的效力时就失去了应有的依据。法官在对公司章程进行司法审查时拥有了较多的自由裁量空间,以而导致了裁判的不确定性,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屡屡发生,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无法预估裁判的结果,以而无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成为了公司章程司法化中的另一困惑。诉讼参与方的困惑导致了公司章程司法化无法很好的实现,究其根本,就在于制约司法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裁判者在整个诉讼历程中决定和左右着裁判的结果,在现有的司法资源下,如何实现对公司章程内容的有效审查成为实现公司章程司法化的关键,利用制定裁判规则来制约司法裁判者对公司章程司法审查的自由裁量权是较为有效的手段。裁判规则是规范司法裁判者形成裁判结果的操作规范,为司法裁判者形成有效的裁判提供了视角和标准,当司法裁判者在某些不足上遇有困惑之时,可以此作为参考以形成有力的判决。制定有关审查公司章程效力不足的裁判规则主要是以公司章程形成的程序以及内容两个方面出发,结合公司法规范来制定相应的裁判规则。首先在程序和内容上对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必须要遵守,否则为无效,尤其是公司章程形成的程序;其次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的内容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定或者是无规定的情形,这就需要以公司章程形成的本质,即股东利益的博弈结果出发,引入利益衡量法则来考虑公司章程的效力不足。公司章程司法化是体现公司法实践性质的命题,公司法的实践抛出了该命题,发现了该命题之中的诸多不足,对于这些不足的解决依然要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进展,结合法学论述去不断的改善。关键词:公司章程论文司法化论文公司法论文裁判规则论文

    中文摘要3-5

    Abstract5-7

    1 导论7-10

    1.1 探讨近况7-8

    1.2 探讨价值8-10

    2 不足的提出10-12

    3 公司章程司法化近况之考察12-22

    3.1 经验性观察12-13

    3.2 法理剖析13-17

    3.2.1 公司章程接受司法审查的法理分类13-15

    3.2.2 公司章程成为裁判法源的法理依据15-17

    3.3 公司章程司法化的困惑17-22

    3.3.1 司法者的困惑19-20

    3.3.2 诉讼当事人的困惑20-22

    4 公司章程司法化的任务22-29

    4.1 裁判规则释义22-23

    4.2 公司章程效力审查裁判规则23-29

    5 结语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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