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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论西方宪政体制税收逻辑结论

收藏本文 2024-02-08 点赞:13830 浏览:5885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内容摘要:近代西方宪政体制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探索、充满斗争的艰辛过程。由于税收与国家具有极其紧密的内在联系,因而税收在宪政变革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围绕利益协调而展开的税收革命成为宪政建设的核心,在英、美、法宪政进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探索税收对宪政体制推动的诸多启示。
关键词:宪政体制 税收 英国宪政 英国宪政 法国宪政
税收与英国宪政开启
英国宪政起源于对政府行为的控制,但在最初,主要经由对税入的控制而实现(哈耶克,2000)。英国宪政体制的萌芽、发展以及确立始终围绕税权的运用、制约展开。

(一)无代表则无税

自亨利一世开始,国王们开始转变“靠自己的收入生活”的传统,创新税收形式—开征土地税、动产税等。国王征税权力并未受到有效制约而愈发横行,乃至税收成为侵犯臣民私有财产的罪魁祸首(崔皓旭,2010)。约翰王在位期间,战争频繁使得财政亏空而肆意增加税负,引发贵族的强烈不满。迫于压力,约翰于1215年签署《大宪章》,以宪法确定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并明确“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非经以贵族为核心的大会议的同意不得征税,奠定“无代表则无税”基础。大会议限制国王征税权力,将征税权从专断模式转变为协商机制,向人们展示了法律居于国王之上、国王不得违反的基本理念。自此,基于税收的宪政精神与议会制度在英国获取了生发条件。

(二)议会控税

1265年,英国召开第一次议会,代表国民制约王权、主导税收立法成为重要职能。因议会反对迫使爱德华一世重申大宪章的效力,通过《无承诺不课税法》认定“紧急需要”无法抵抗“未经国民同意”而擅自征税(阎照祥,1999)。在爱德华三世期间,议会强化税收控制,零散限制国王征税权,综合起来能够阻止王权滥用(李炜光,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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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年议会法案重申“非经议会中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并两次拒绝国王增税的要求。直至14世纪90年代,制税权基本由议会的下院掌握,税收法案不再是“经上、下两院批准”,而改为“征得上院同意,由下院批准”。与此同时,议会逐步获得财政监督权,规定财政预算法案必须由下院提起。查理一世试图通过新的税种以筹备军事费用,但连续三次召开议会均遭到反对。1649年,由于严重破坏税收的宪政原则,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至此理国王与议会的宪政斗争已经超出税收的范畴。威廉国王在1689年批准《权利法案》,规定议会对国王税权制约—“凡未经议会允许,借口国王特权,或供国王使用而任意征税,超出议会准许的时间或方式皆为非法”。由此,税收正式成为近代英国宪政制度的法律设计。
税收与英国宪政确立
回顾英国历史,以宣布北美脱离英国独立而告终的北美革命也是起源于拒绝纳税,税收革命为宪政建设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税收抵抗与独立

早在独立战争之前,北美人民与宗主国之间围绕税收展开了激烈争斗。为转嫁英法战争的财政亏损,英国加大对殖民地的征税力度,《糖税法》、《印花税法》激起北美人民的反对怒火。1765年,殖民地代表会议通过《殖民地人民权利及其不满的宣言》,宣布“唯一能代表这些殖民地人民的是那些由他们自己在殖民地选出的人,除非经由他们各自的议会,谁也不曾向他们征过税,也不能够合乎宪法地向他们征税”([美]布莱克,1994)。虽然英国1766年撤销《印花税法》,但《唐森德税法》遭到殖民地居民以暴力,发起全国性的抵制英货运动。1774年,英国通过《茶叶法》、《波士顿港口法》等,终于引发“波士顿茶叶惨案”。同年10月,第一届大陆会议通过《权利宣言和怨由陈情书》,重申英国议会无权征税,只有代表殖民地人民的机构才有权征税。1776年,《独立宣言》指责英国“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从而拉开独立战争的序幕。“无代议士不纳税”成为北美摆脱英国殖民统治的正当理由(刘守刚,2003)。北美革命深刻的根植于税收,使松散组织基于“无代议士不纳税”而联合起来,开启独立自主的国度。

(二)税权的宪法规制

出于对国家税权的不信任,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规定联邦只有宣战和媾和、派遣对外使节等权力,各州享有征税、发行货币等独立权力,有效的限制国家征收金钱。后果却是,在1786年之前,邦联政府的财政收入仅能维持国会运作,无力偿还欠债利息(王希,2000)。由于各州不重视邦联政府,经常不派员参加会议,邦联政府深深感到国会的无权和无能为力带来的影响。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促使邦联体制转变成联邦国家。宪法赋权国会“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御与公共福利,但所有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应全国统一”。为确保税权约束和税负公平,宪法规定“一切征税的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法案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以及“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联邦政府的税收权力因涉及利益广泛而成为宪法的规制对象。
税收与法国宪政生成
基于传统同一精神,法、英具有相似的制度,包括税收在内的国王权力均会受到约束。法国为克服因土地收入不足而导致的财政危机,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征税。

(一)会议的控税无力

在1302年,腓力四世为得到“民众的支持”,召开第一次会议,目的在于增加新税与扩张王权。英法百年战争时期,会议借机扩大影响、权力获得扩充。尤其在1357年,因需要筹备军费和赎回约翰王赎金,会议的代表们通过“三月大敕令”限制王权和贵族。查理虽然签署但随后拒绝执行,将巴黎市民起义镇压之后,于1360年尝试建立定期、永久的税收体系,并设置盐税、炉灶税及贸易商品税。与英国不同,法国的等级会议屈服于国王要求,丧失了由战争带来的建立立宪政府的机会。会议为了终止法国的动荡局面,对国王征税常常出现妥协态度,国王未经同意便取得征税权力,在查理七世上台后最为凸显。1422年,查理七世通过会议获得永久征税权,逐步实现不需各个等级同意便可任意派军征税。会议的地位已经羸弱,没有争得对税收的控制权和立法参与权,甚至“越来越少召开甚或停止,普遍自由权利最后死亡,地方自由随之毁灭,资产者和贵族在公共生活中再也没有联系”([法]托克维尔,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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