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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侵权法上损害概念

收藏本文 2024-03-11 点赞:4919 浏览:1781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损害是侵权法上的重要概念,是侵权法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整部侵权法都是围绕损害的认定而展开的。传统的论述偏重于以损害范围的量的层面来认定损害。在这样的思维定式下,有了相应的差额说、组织说等关于损害本质的学说。这些学说对损害的认识是倒果为因的。以量的大小来认定损害的有无,结果使得在一些情形下,当事人虽受有损害却得不到法律的救济。这样严重违背了人们的正义观念。并且随着诸如利用损失、生物学上的损害等新的损害形态得到司法实践的承认,由于这些损害形态本身缺乏利益比较的基础,以损害范围的量的层面来认定损害的做法只能是削足适履。旧的损害观面对新的损害形态更多的是无所适以。基于此,本论文认为应该转换认识损害的视角,把损害仅仅当成是责任成立上的要件来考虑。损害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自然概念。在此认识下,本论文赞同损害的规范说。并且在规范说之下,在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要严格区分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两个步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损害的概念、损害的金钱评价和损害赔偿范围三个概念。本论文第一部分对损害和侵权法上与损害相关的两个概念即“侵害”和“损失”做了比较,澄清这些语词的差别,方便我们更好地以法律文本上认识损害,也为本论文第五部分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规定的点评奠定了基础。本论文第二部分介绍了侵权法上的损害概念的历史进展。浅析了以罗马法到近现代欧洲法上的损害概念,总结出损害的进展走势,即损害概念表述的抽象化和损害外延的扩张化,为本论文第四部分介绍规范说做好论述铺垫。本论文第三部分以科技、经济形态和思想领域描述了现代社会之于传统社会的变迁,突出现代社会的“风险性”。侵权法面对“风险社会”的回应就是其规范重点以保障行为自由向加大对受害人的救济转变。基于加大对受害人的救济的需要,侵权法上的损害地位日益凸显。这为支持规范说做好论述铺垫。本论文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在对差额说和组织说的特点和不足进行浅析之后,本论文认为差额说与组织说的不足是其探讨视角的缺陷造成的,即差额说与组织说都是以损害范围大小的角度来认识损害的,这种看不足的视角本身就是倒果为因的。损害的认定是一个价值判断而非纯粹技术判断,差额说和组织说就是用技术判断代替了价值判断,才导致在差额说与组织说之下会出现一些我们眼中理所当然的损害构不成法律上的损害。基于此,本论文认为应当转换视角,用责任成立的视角而非责任范围的视角认识损害,而损害的规范说就是契合这种探讨视角的,也是本论文所支持的。本论文的第五部分以纯粹的论述浅析回到现实中来,主要浅析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损害的特点,并浅析了其不足。指出《侵权责任法》事实上还是以损害赔偿法为主体,损害赔偿请求权与预防性请求权在构成要件上完全不同,将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救济方式统一于一个一般条款会导致侵权法法律系统的混乱。由此应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修改为“侵害民事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将预防性请求权单独集中规定。这样根据损害赔偿救济与预防性救济的的不同性质分而治之,合理安排侵权责任法的系统。关键词:损害论文探讨视角论文差额说论文组织说论文规范说论文损害的金钱评价论文损害赔偿范围论文

    内容摘要4-6

    Abstract6-9

    引言9-10

    一、 与损害相关的概念比较10-13

    (一) 损害与侵害10-12

    (二) 损害与损失12-13

    二、 损害的历史13-17

    (一) 罗马法上的损害13-15

    (二) 近现代欧洲大陆法上损害的进展15-16

    (三) 小结16-17

    三、 损害地位的凸显17-23

    (一) 侵权法的转向——由加害人中心走向受害人本位17-22

    (二) 损害地位的凸显22-23

    四、 损害的概念与关于损害的学说23-39

    (一) 损害概念的浅析视角24

    (二) 差额说24-26

    (三) 组织说26-29

    (四) 视角的转换——责任成立上的损害学说:规范说29-39

    五、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与“损害”有关的规定及其改善39-43

    (一)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与“损害”相关的词语的利用情况39-41

    (二) 不足与改善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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