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教学 >> 小学教学 >> 小学体育教学 >试议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维护

试议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维护

收藏本文 2024-02-29 点赞:5361 浏览:1555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理论和实践主要有三,即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专利权法保护模式和综合保护模式。不同模式基于对计算机软件特点的不同认识,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提出了不同保护方案。我国现在也已经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然而这些法律法规是否合理,是否适应不断发展的计算机软件产业的需要,也是学者们讨论的焦点问题。
关键字:知识产权 计算机软件 保护
一、引言
计算机技术是由其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共同构成的,是在这两者的发展基础上发展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软件产业的出现和不断壮大对人类的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计算机相关技

源于:论文范文格式www.udooo.com

术的进步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也将人类带入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虽然,最初软件技术是在硬件技术发展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但是随着软件技术迅速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技术在计算机技术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由此,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就成为了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关系,正是软件技术的这种相对独立,才产生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变成了一个不断演进的研究课题。世界有关组织和发达国家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历程,以及现有的立法规则及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国家在实践中提出的观点,对进一步研究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国际上先后尝试用专利法、软件权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但由于社会关系、技术发展水平、国际贸易等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主要采用著作权法保护。鉴于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征,最适合的就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保护制度,这两种保护制度本身也是计算机软件保护领域饱受争议的制度。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现状

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著作权法》,199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现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渊源主要是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文,以及我国加入的若干国际条约,包括:1992年加入的《尼泊尔公约》、《世界著作权公约》等著作权公约。以上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组成了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上述体系是与世界的主流模式相同、与世界各国立法水平基本一致的。

2、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现状

我国对软件的专利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具体的说,专利保护的是“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按照我国2010年出版的《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软件的专利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写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就实践来看,专利保护制度只承认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发明”,当某计算机软件与有形设备相结合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时,那么这种结合便可以成为专利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形式的出发点是为在不违背专利法的立法原则下尽可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所涵盖的核心思想及技术,针对这一特殊的技术领域,我国国家知识产权也在不断研究制定出相应的专利审查标准,以限定出合适的保护程度。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利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是当前国际的主流模式,但是由于软件有着其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属性,不简单等同于传统的作品。所以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无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核心设计思想;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与我国软件行业的发展水平不适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合适;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力度不大。

2、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专利审查程序复杂并且审查周期较长;专利法的门槛较高;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限制性保护;专利本身具有的高垄断性。

四、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建议

1、完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对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改进,首先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其次要结合计算机软件本身的技术特征,还要考虑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国际协议的对接。我国的基本国情是软件技术不发达,软件使用普及需求广泛。从而看出著作权保护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放宽对计算机软件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明确规定例外和免责的条款;加大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并优化保护期限。

2、完善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制度

计算机软件自身具有的技术性为软件的专利保护提供了必备的法理前提。计算机软件具有天然的工具性,其所涵盖的核心设计思想、结合具体的硬件设备形成的技术方案或者在特定的领域中利用软件优化解决方案的流程这些具有技术性的内容,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落入被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保护制度需要改进以下几个方面:简化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手续并缩短专利审查周期;进一步明确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程度;确定合适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侵权责任认定及处罚。
五、总结
对于计算机软件这一复杂、特殊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涉及对计算机软件技术本质的认识、国家的相关国情、国家软件产业的发展状态以及与国际相关保护制度的衔接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考虑,因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业界激烈讨论的课题。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立足点应是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对软件法律保护的需要。
参考文献:
李金果.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讨:「硕士学位论文〕.重庆:西南大学,2010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研究[J].南都学坛,2004(3)
[3]林芝.软件知识产权的组合保护[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