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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诱因中学生违法犯罪行为诱因与自我防范学术

收藏本文 2024-03-10 点赞:22470 浏览:9752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在中学生中违法犯罪行为是个别现象,但中学生的一些不良行为却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为这些行为若不能及早加以纠正,很有可能成为中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诱因。它的运行轨迹是“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关键词】 中学生违法犯罪行为 诱因 自我防范
1006-5962(2013)02(b)-0205-01

1 什么是不良行为

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破坏财物;参与或者变相;观看收听、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 不良行为的形成原因

2.1 厌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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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倦学习的中学生往往学习习惯差,存在轻视教育和轻视学习的价值观念。他们对学习没有兴趣,上课不认真听讲,交头接耳,注意力不集中,学习情绪消极,成绩差,大部分是班级学习后进的学生。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轨迹是:厌恶学习——扰乱课堂——旷课——结交不良伙伴——不良的消费观念、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吃喝玩乐,寻求刺激)等等——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付某和张某都是十六周岁,厌倦学习,学习成绩很差,经常旷课去网吧,为了有钱上网,他们就向学校的学生收保护费,累计达2000余元,最后被抓获并被送入工读学校学习。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时候的一些不良行为不能及时纠正,错误就会越来越严重,发展下去极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2.2 盲目攀比和嫉妒心理

“嫉妒是人之天敌”,一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嫉妒心理,有的在经济方面,有的在容貌方面等,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萌发不良企图,但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控制自己的嫉妒心,不加控制的嫉妒心,如脱僵的野马,势必带来严重危害。未成年人中由于攀比和嫉妒而杀人和故意伤人的犯罪,也为数不少。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张某,因嫉妒本班一名学习成绩和家庭条件都比她好的女生,于某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用小刀将该女生的脸划伤,导致该女生缝了17针,而张也因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由此可见盲目的攀比和嫉妒心危害之大。

2.3 逆反报复心理

中学生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成和发展的最关键的阶段,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对当今社会多元思维的并存,以及受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更加不能正确看待各种社会腐败问题,也是最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的时期。这种逆反心理极易对社会产生不满,对法律、社会信任度降低,甚至产生仇视报复心理。对于那些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很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此时便需要家长、老师的关心和爱护,若是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加以及时的教育和纠正才是对学生最大的伤害,所有中学生应该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和教育,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正视家长、老师善意的上述行为。

2.4 盲目的好奇和消极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对新鲜事物具有神秘感,有强烈的认知要求,好奇心强。青少年有好奇心是好事,它可以引导、促进青少年学习新的知识。但好奇心也是一把双刃剑,若不能加以正确引导,再加这时期的未成年人自控力差,易消极模仿,如因好奇而模仿武侠小说、碟片中的暴力情节、行为而违法犯罪的不计其数。目前,犯罪低龄化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与青少年盲目好奇,消极模仿心理是分不开的。某校高一学生胡某家庭条件不好,为了有更多零花钱就模仿电影中匪徒利用恐吓信向一个富豪人家敲诈巨款的情节去实施了敲诈勒索,最后虽然一分钱也没敲诈勒索到,但因为已经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审判时也将按照敲诈勒索来定罪处罚。

2.5 从众结伙心理

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是人的一种自然向往和能动适应群体生活的社会属性---聚群性,也是人的一种社会性需要。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聚众性犯罪多数是基于这些同龄的青少年群体内有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未成年人结伙犯罪影响大,连续作案多,危害广,成员的共同心理是:要偷大家一起偷,要打大家一起打,你吸我也吸,以为法不责众,从众心理还加剧了团伙犯罪。2002年3月7日,南京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因网上口水战,引发11名学生群殴4名学生,最后导致一名学生左肾破裂需手术摘除,另外三名学生受轻伤的事件,这11名中学生是他们就说“反正大家都动手了,我以为我踢两脚没事”,实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一个人都要为他做出的不法行为负责!

3 如何加强不良行为的自我防范

以上五个方面的不良行为,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对于未成年人身上容易出现的“不良行为”,作为家长和学校有权进行教育和矫治,这是法律赋予家长和学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要求未成年人对犯罪要进行积极的自我防范,同学们可以根据法律列出的“不良行为”对照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检查,有则改之。同时还要积极听从家长,学校的教育。配合学校、班主任的要求予以矫治。
如何加强对不良行为的自我防范?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的学习,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二)注意培养良好的个人习惯。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学好三年难,学坏一天易”,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培养自己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三)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自尊、自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一种正能量。未成年人只有自身拥有这种积极的人生态度,才能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否则如果自己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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