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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城市道路、管(线)网综合建设和管理

收藏本文 2024-02-29 点赞:7156 浏览:2382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的管(线)也随着道路的发展而快速地发展,然而城市管(线)的发展不时地给社会造成一些伤害。本文将对城市管(线)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一些建议。
【关键词】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建议

1. 前言

1.1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道路中的管(线)网络也变得日益大直径化、分类化、交叉化、多元化。在这发展的大好形势下,也不时地发生一些由于管(线)道管理不善、职责不明的情况,给人们造成伤害,媒体中也不时地看到一些管道吃人的惨剧。
1.2 城市中的管道、管线目前有十种以上,这些管道(线)有的分布道路路面以下、绿化带中,管线拥有者各自为战,所以城市道路建设、开挖、修复、再挖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道路在一年中就会重复多次这样的现象,这些现象不但给道路增加补丁,更大的是浪费国家的财力、物力,影响人们的出行和交通、生命安全。因此有必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2. 城市道路与管(线)网

2.1 目前的城市道路在20~60M之间,道路一般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行道和人行道,有的还附有绿化分隔带。道路下埋管直径也由以前的小管径增大到目前的2M大管径,而且各种管(线)纵横交叉遍布,占有道路路面中相当的部分。
2.2 在道路中间、两侧通常埋设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路灯电线管、燃气管、电信电缆管、广电线管、监控电缆线管等等。这些管线的颁布给现代城市提供了交通、便捷、安全保障,也是城市发展、人们生活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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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部分。城市道路中的管(线)建设应该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进行平面和高程的设计与布置。
2.3 城市管线是现代化城市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工程。

2.4 城市道路管(线)的现状。

2.4.1 城市道路的投资、建设系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规划与建设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规划要求,每个城市建设都有近期、中长期规划与建设目标。工城市道路与管(线)网规划建设中,往往设计部门只考虑到政府投资部分管(线)网的规划与建设,一般不会考虑到经营性管(线)网单位的需要。但是在现实运行中,公益道路、管(线)网中会有很多经营性公益部门,他们同样需要在这一区域进行建设、发展。从而导致目前城市道路刚建好就被开挖、修复、再开挖、再修复的现象,更有单位甚至只挖不填、不修或不按照要求修复。使得一条新建道路补顶盖面、窨井盖被偷、被损,危及安全、危及生命。。
2.4.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有更多的新的管线增加,老道的改造需要更换或扩大、改造原有的地下管线。就目前城市道的现状是今天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刚修好的路,明天某个部门进行地下管道改造、修建进行开挖;再过几天又有另一个部门进行管(线)路更换、改选,进行再开挖;除管路的应急抢修外,道路是挖了补补了又挖,重复不断,更有的单位甚至是只挖不补造成行人、车辆的伤亡(毁损)惨剧。
2.4.3 有的施工队伍在修理本部门的管(线)时,只管自己的利益,工作疏忽,作业后造成其他管线的损坏。

3. 城市道路管(线)网建设管理的思考

3.1 道路是城市的对外窗口、动脉,管(线)网是城市运行、发展的保障体系。一个现代化的城市是一个多功能、全方位的综合体系。城市道路、管(线)系统又是数个组织体中的神经枢纽系统,所以为了社会发展、运行和人们的安居、乐业、安全,城市所在的政府应当给以高度的重视。
3.2 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设计仅仅是发展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规范建设、管理、施工、维修、验收程序和制度。
3.3 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C11350289-98的有关规定。道路中的管线有平面位置的设置和高程设置要求,任何一个配合工程的疏忽和遗漏都将造成工程的二次或多次施工。城市道路、管(线)网的管理,应当设置地下管线统一管理审批部门。
3.3.1 该部门应具有综合管理、审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职责,负责建设前道路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论证、审批。规定除紧急抢修外,新建成的城市道路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进行开挖施工;完成施工后按相应规范进行验收,验收时该部门应当由人员参与。
3.3.2 由该部门收集、管理本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网络资料,做到科学管理和正确地处理错综复杂的地下管(线)网络,保证各管(线)网的正常运行,发挥其投资效益、社会效益。
3.3.3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网,做到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并一次完成地下管(线)网建设施工,对于可合并和管(线)或间距较小又影响不大的管线,规划设计时可合并使用并作适当预留。对预留部分工程投资可时先由政府投资主体填付,在以后经营使用者需要使用时作有偿成本回收。
3.3.4 对已建成道路管(线)的管理。现在的城市管(线)网按照谁建设、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管道盖板设施的完整、安全,并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在城市已建成道路下需要增设地下管(线)时,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不能谁想挖就挖,宜以至少半年或一年内允许一次增加开挖(除紧急抢修外),实施前应进行公告,告之有关需要增加的部门,尽可能使得在最近需要增加的其它单位或部门一次性进行增加。
3.4 现代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从规划、设计、施工可以按照不同的规划要求一次到位,但由于道路下各种管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一些配套工程的使用功能不能一次完成施工。如果有某一个单位暂时支付不出该项道路中管(线)所需的投资费用或暂不作投资时,则整个工程将被推迟;又如果某个部门的主要领导想把自己的工程发包给与本人或本单位有关的单位施工,而政府部门的协调又不能时,也将使该项目推迟或漏项。所以城市道路管(线)的建设是全社会的、公益性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必须有一个地方性的立法,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做到一盘棋。

4. 结束语

(1)城市是一个工业和人口,能流和物流高度密集的人工生态区。系统的物流中,工业三废、人类消费污染日益增加,给排水、通信、电力等现代化传递、输送和处理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城市道路设施不仅是维护城市生态物质代谢功能的重要前提,也是保护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基础措施。
(2)城市道路、管(线)网建设关系千家万户、各个部门,更关系到交通安全和人命。只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才能避免发生平繁开挖、设施安全,才能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城市道路、管(线)的畅通。
参考文献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C113502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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