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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动摩托车为名骑跑摩托车应如何定罪

收藏本文 2024-02-11 点赞:6636 浏览:2190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案情]2012年7月的一天早上,沈某在社旗县郝寨镇郝寨街吃早餐时,认识了该镇某村村民康某、李某。因见康某驾驶的红色豪爵牌钻豹125型摩托车较新,沈某欲据为己有,遂趁康某不备关掉了摩托车的油路,又以同路为由,搭乘康某的摩托车。康某驾驶摩托车行驶一里多路后,摩托车熄火。沈某即以帮助发动摩托车为由,骑上摩托车,让康某和李某在后边推摩托车,并悄悄打开油路,乘康、李不备,发动摩托车加大油门骑车逃走。后沈某把该摩托车卖掉。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175元。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沈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抢夺罪?
[速解]本文认为,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如下:
诈骗罪、抢夺罪作为两类传统型、多发性、常见性的侵财犯罪,有很多相同之处:(1)在犯罪客体上,两者侵犯的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在犯罪主体上,都为一般主体;(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但因犯罪的客观方面,即行为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两罪通常情况下还是比较容易分辨的,只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论,这就需要有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抢夺罪加以区分。具体到本案,争议焦点是:沈某实施的私自关油路、帮忙发动摩托车而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既有隐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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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关掉摩托车油路的真实情况和检测装帮忙发动摩托车等欺骗的因素,又有当着被害人康某的面、伺机公然夺取摩托车的抢夺因素,本案到底是定抢夺罪还是诈骗罪,笔者认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犯罪客观行为构成要件及特征是否符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设置骗局----被害人受骗局蒙蔽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向行为人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诈骗罪、盗窃罪等财产犯罪的行为特征。
从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说,本案完全符合抢夺罪的行为特征:首先,沈某在帮康某发动摩托车时,趁康某不备,公然夺取康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这样的行为属于“公然夺取”的抢夺行为;其次,沈某抢夺的行为是直接对财物——摩托车实施暴力,被害人康某当场知道摩托车被抢,但来不及或不能有效地抗拒,以致眼看自己的摩托车被沈某非法占有。第三,沈某先前偷偷关掉康某摩托车的油路,并以同路为由,搭乘上康某的摩托车,又以帮忙发动摩托车为名,骑上康某的摩托车,让康某、李某在后边推车等诈骗手段,都是为乘机夺取摩托车的行为做的铺垫和准备,体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沈某先骗后夺,诈骗仅是手段,之后实施的抢夺行为,才为其获得摩托车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认定抢夺罪的关键。

二、财产损失是否由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致

虽然诈骗罪和抢夺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二者属于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抢夺罪的情况。从对二者结构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抢夺罪中被害人并未处分其财产,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而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成立诈骗罪要求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是诈骗罪,没有处分财产而是被公然夺取的则是抢夺罪。因此“处分行为”就是区分抢夺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本案中,沈某暗中将被害人康某的摩托车油路关掉后,不明真相的康某在自己无法启动摩托车的情况下,把摩托车交给沈某,只是想让沈某帮忙启动摩托车。此时,康某并非是陷于错误认识而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沈某占有,没有“处分”摩托车的意思。同时,康某让沈某帮忙启动摩托车时,自己就在后边推车,并没有失去也不想失去对摩托车的控制。后来,康某失去对摩托车的控制,完全是沈某公然夺取的结果,从根本上违背了康某的意愿,沈某的占有完全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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