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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差异和相容中审视物权和债权

收藏本文 2024-02-25 点赞:21152 浏览:9532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物权与债权,其作为民法体系当中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在相伴而生、密切相联的同时,又相离而立、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静态的物权反映财产支配关系,动态的债权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另一方面,物权又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由此可见,我们需要在认知的过程中把握其差异性与相容性。文章从两权的含义入手,结合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分析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的效力问题并提出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以解答疑惑;同时也在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切实推广民法的两权思想,使物权与债权制度在差异与相容中趋于合理、趋于完善。
[关键词]物权;债权;保障;发展

一、“两权”之剖析——着眼内涵与外延

(一)物权及其相关问题

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即“对物的权利”。《物权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宏观上来说,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具有排他性与法定性。
从物权的概念来看,其实质是要突出物权所具有的对世性和排他性。第一,物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对世权,表现为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一定的标的物,从而相应地享有一定的权利。第

二、物权具有排他性。指的是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

物权的客体是物,而“物”这一概念在此及于动产、不动产以及虽不占据一定空间或者不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等。基于物权客体涵盖范围之广,笔者从不同的标准出发又可以在物权项下将其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等。

(二)债权与之相应领域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在债权的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即债权人享有可以请求他方即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接受其履行的权利。
同样,若从财产权的领域俯瞰债权,不难得出债权其自身的性质与特点。对于物权而言,债权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在不具有排他性的同时其权利还具有有期限性。即债权债务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权人不得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期限届满,债权即归消灭。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一内涵来看,债权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且多以给付行为为主。同样,债权的分类也因标准的不同而较为宽泛,具体有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以及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等。

二、“两权”之碰撞——探索个性与差异

(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实益

物权与债权,其作为公民财产权领域当中相对应的两种民事权利,在概念、特征、地位乃至效力上均存在着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鉴于物权与债权的重要作用,我们区分两权差异的意义就在于:第一,在理论上剖析物权与债权,有助于奠定扎实的学科基础,从而指导我们在实务中熟练掌握与灵活运用。第二,在现实法务中区分物权与债权,有助于司法从业者对于不同案件提出正确适当的诉讼,避免把物权和债权混淆起来,同时也能够避免因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导致的败诉。

(二)物权与债权的个性差别

1.两权的性质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支配,进而享受物的利益;而债权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现需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
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是指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作用。

2.两权的效力

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支配权,其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民法领域学者们探讨的热点话题。至今,物权“四效力说”得到较多的认可,即:优先效力,对于同一标的物上相容或不相容的物权,均存在认定其效力优先顺序的相应法律标准;排他效力,规定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的物权种类以及不同种物权之间排他效力的强弱之分;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存在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追及效力,物权成立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债权,尽管与物权相伴而生、相依而存,但从其权能即效力上来看,与享有支配效力的物权相比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债权的效力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即可概括如下:首先,给付请求权是债权的第一权能,也就是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的最基本功效,为债权的“请求力”;其次,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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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上,即债权人得受领债务人给付内容的权利,构成债权的“保持力”;第

三、债权保护请求权,在债权的效力上,表现为债权的“强制执行力”。

3.两权的设定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而存在,这从另一方面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物权公示原则。
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4.两权的保护方法

针对物权的保护,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制度,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而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侵害合同债权也主要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三、“两权”之交织——立足共性与相容

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但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据此,了解其内在联系,同样对于理论学习和司法实务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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