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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价值取向和有限政府管理

收藏本文 2024-04-03 点赞:18966 浏览:8285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经济法学者于自身的理念和价值观,阐释、构建出各自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经济法价值是法律价值的子系统,探讨经济法的价值内涵,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法律价值以及法律价值的分类,由此在对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内涵进行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论证。
【关键词】有限政府;市场;经济法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经济法的实质在于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社会的正义与公平。
市场经济建立的基础是经济人的自由,即经济自由。经济自由的含义十分广泛,这些自由中最大的自由就是利用自己的有限资源,在对他人有利至少无害的条件下实现福利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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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市场经济的一系列缺陷:市场经济带来的是私人产品,而消费者同样需要大量的公共产品,单纯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提供公共产品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外部性特征,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搭便车”现象,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信息市场的不完全和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产生了市场失灵,这时人们开始将目光转向政府,认为政府干预是必要的,开始注意发挥政府的作用。

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本文的政府与市场是经济意义上的两个概念。在这一意义上,政府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特定的主体,一般来讲,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有两个检测定:一是功能方面的检测定,检测定政府的功能是处理整个社会所提出的公共事务问题,它的规范目的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二是经济方面的检测定,检测定政府的所有行为均是需要经济成本的,政府的所有支出均由公共收入所支出,政府的公共支出均用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均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市场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经济活动,它的职能是使用和配置资源。
那么,在配置资源方面就存在了两种权力,即市场权力和政府权力。市场权力是依靠法律决定的市场对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权力市场权力来源于所有权。所有权即产权,是经济主体对经济资源的占有权。所有权一般是由国家的法律保护的,别人不能侵犯。政府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对全体公民和组织有约束力的力量。政府权力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由于政府权力是公有的公共权力的行使权,因此政府权力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这是政府权力的公益性;另一方面,政府权力又总是以具体的个人为权力主体,由个人加以行使和运用,必然受权力主体个人意志的作用。这是政府权力的个人性。
从经济的角度来讲,有限政府的范围应该取决于市场与社会的需要。市场的需要来自矫正市场失灵的需要,而社会的需要则来自于对公平的需要。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转型经济国家来说,市场的需要还来自于建立和完善市场基础制度。阿特金森和斯蒂格时茨认为,政府所起的基本作用非常多,在混合经济中,政府的基本作用首先是建立和贯彻“经济游戏规则”。在此规则包括合同的法定效力、破产条款、产权法规等。政府的其他职能也受到这类私人经济运行遵循的基本规则的极大影响。这一作用实际上是维持和稳定市场经济财产关系的职能。

二、政府干预的有限性

市场与权力的相互依存不仅仅是一种历史现象,到了现代社会,尽管市场制度越来越成熟,但市场本身的缺陷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市场不能避免垄断的产生,市场活动会造成对他人的外部性问题。
(1)利用国家权力,通过税收和财政补贴来矫正由于垄断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第一种手段是利用国家权力,通过税收和财政补贴来矫正由于垄断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垄断条件下,产品的高于正常水平而产量低于正常水平,资源利用不足。政府可以对垄断厂商给予补贴,鼓励它们把产量扩大到生产可能达到的边缘。政府也可以采取给消费者补贴和对垄断生产者征税相结合的办法来引导垄断厂商把产量扩大到竞争条件下的水平,与此同时还为社会提供一笔税收净收入。这类措施主要是针对那些垄断现象不可避免的行业。
(2)政府对出现垄断的行业进行直接管理。这主要适用于出现自然垄断的行业。这些行业中降低生产成本的要求自然导致了生产规模的扩大,而且不像其他行业,当生产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产品的边际成本就趋于递增。自然垄断行业中,生产规模的扩大一直与边际成本的降低成反比。“在存在着普遍的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的条件、以至于最有效率的方法是由一个厂商来组织生产时,就会产生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是规模经济的自然结果。
(3)政府对垄断的形成加以限制,目的是恢复竞争,主要适用于竞争与垄断同时存在的行业。比如汽车、石油、钢铁等制造业。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反垄断法规,废除阻碍竞争的立法,把某些已成为垄断性的行业恢复为竞争性行业。针对垄断的形成,政府的反垄断措施首先是限制企业的规模。在一个行业中规定厂商的最少数目,当某个行业中厂商的规模过大,厂商数目过少,形成寡头垄断或独家垄断,使生产能力和消费者福利均受到损失时,强制垄断厂商解散或分解自己的公司。同时,为了预防这种现象的产生,政府还可以对厂商之间的兼并加以限制,限制同行企业的横向兼并,限制“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的纵向兼并,避免巨型公司的出现。

三、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及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要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这种社会效益,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经济主体和公民个人正常的经济活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经济法立法的目的。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要求经济主体按照经济立法之规定,保证其行为合法性,彼此间形成规范的相互关系;要求国家经济机关积极执法,不得利用经济权限使经济主体承担不法义务或侵害其权利;要求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法律,保证经济司法的合法性。理性地把握好经济与经济秩序间的平衡协调,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行为,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对自由之不当限制或无度妄为,对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四、经济法对政府管理提出的要求

现代的经济法正是以否定政府的完全理性为前提,以对政府干预权的有效法律约束和优化为基础,其表征为在干预范围上主张均衡干预,保障私权,确立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和谐;在干预目标上严格追求公共利益;在干预目的上,讲求效率至上原则,克服市场失灵,使市场达到均衡。具体来讲,经济法对政府管理的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1.以效益为标准确定干预范围。市场失灵的存在是国家干预的依据,但并不是所有的市场失灵都可以被国家所克服。国家干预存在成本,当国家干预不经济时,干预就成为不必要。

2.以公共利益作为干预的目标。干预行为必须具有合目的性,必须具有纯粹的公共利益性。

3.干预手段的选择要增进社会效益。国家在干预时存在最佳手段的选择问题,如选择使用财政工具还是货币工具,选择直接规制还是间接调控等。这些手段的选择应以体现减少成本,增进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宗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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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毛寿龙,李梅著.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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